生态环境法典创设绿色低碳发展编:总体考虑、制度创新和实施展望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745
□文/林明民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成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丰富和充实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领域立法,进一步在法治轨道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总体考虑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编纂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重大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立法理念、体例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充分遵循和体现“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这一法典编纂的目标定位。
一是坚持“具有中国特色”,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完整、准确、全面的法典化方案,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题中之意。绿色低碳发展编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前瞻性、引领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创新。
二是坚持“体现时代特点”,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形势和现实需要。高质量发展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绿色低碳发展编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绿色化、低碳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反映人民意愿”,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法治根基。回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和长远期待,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应有之义。绿色低碳发展编对资源节约、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关系到人类社会长远发展、文明延续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引领性的制度安排,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充分诠释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四是坚持“系统规范协调”,以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保证编纂质量。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编纂模式相对多元,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整体纳入法典,不再保留;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需要填补立法空白。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的基础上,加强科学立法,更好实现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绿色低碳发展编主要制度创新
按照适度法典化、保持制度规则开放性的编纂思路,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重要环节,构建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梳理和提炼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关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形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一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导向。二是聚焦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建造建筑、农业农村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有关要求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三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保障措施,包括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投资、财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加强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等方面。
聚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将清洁生产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内容,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有关法律制度规范,构建以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为支撑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主要制度创新包括:一是明确促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成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生态环境法典开创性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丰富和充实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新兴领域立法,进一步在法治轨道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新时代新征程上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法治保障。
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总体考虑
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编纂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的重大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立法理念、体例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充分遵循和体现“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这一法典编纂的目标定位。
一是坚持“具有中国特色”,将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完整、准确、全面的法典化方案,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题中之意。绿色低碳发展编充分展现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前瞻性、引领性,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创新。
二是坚持“体现时代特点”,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形势和现实需要。高质量发展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绿色低碳发展编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以绿色化、低碳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坚持“反映人民意愿”,筑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法治根基。回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和长远期待,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应有之义。绿色低碳发展编对资源节约、能源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关系到人类社会长远发展、文明延续的重大问题,作出原则性、引领性的制度安排,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充分诠释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
四是坚持“系统规范协调”,以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保证编纂质量。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编纂模式相对多元,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整体纳入法典,不再保留;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法等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之中;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需要填补立法空白。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的基础上,加强科学立法,更好实现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绿色低碳发展编主要制度创新
按照适度法典化、保持制度规则开放性的编纂思路,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重要环节,构建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梳理和提炼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关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形成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一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及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重要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导向。二是聚焦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建造建筑、农业农村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有关要求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三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机构、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四是明确绿色低碳发展的保障措施,包括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投资、财政、金融支持措施,以及加强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等方面。
聚焦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将清洁生产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整合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内容,充实和完善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有关法律制度规范,构建以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为支撑的发展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主要制度创新包括:一是明确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