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融入法学教育 助力法治人才培养
——“秦腔+”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230
戏曲所蕴含的“惩恶扬善”价值理念与“高台教化”功能,为德法兼修提供了有效载体。
文/陈思思 李乐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这一要求表明,法学教育不仅应提升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更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的培育,从而需要探索有别于常规法学教育的实现路径。戏曲所蕴含的“惩恶扬善”价值理念与“高台教化”功能,为德法兼修提供了有效载体。基于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将秦腔融入法学教育实践,探索形成了“秦腔+”法学教育的创新模式。
一、戏曲助力“德才兼备”法治人培养的可能性
(一)戏曲中存在丰富的法
律文化资源
戏曲中存在着丰富与系统的法律文化资源。一方面戏曲历史悠久、剧目繁多。以现存秦腔剧目为例,秦腔剧目的总数应在万本左右,剧目之丰富,居我国三百余种戏曲之首。这些戏曲剧目中包含着系统的传统剧目,从先秦故事到清代故事,涵盖了中国的整个古代历史。其中既有婚恋家庭故事、社会伦理故事、恩怨报应故事,还有各种公案故事,几乎囊括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所有法律现象与法律问题。因此,这些戏曲剧目中蕴含着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德治理念,“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法治原则,“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公平理念等。此外,戏曲中还包括大量的近现代法律题材剧目,其中蕴含着丰富的红色法治文化资源与当代法治文化资源,这些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宝贵的教学素材。另一方面戏曲自身的综合性也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多元化资源。除了剧目文本外,还包括戏曲的脸谱、戏曲的道具、戏曲的服饰、戏曲的音乐、戏曲的表演程式等。这些既承载着法律知识,又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符号。而这些丰富而独特的法律文化资源为戏曲助力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戏曲中优良的高台教化传统
戏曲所具有的“高台教化”功能,是中国传统社会独具特色的重要教育传统,在传统社会的法律教育与普及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教化”一词最早出现于西汉的《新语》中:“教化不行,而政令不从。”其中“教”在《说文解字》中是指:“上所施下所效”,强调的是一种效仿行为,表明上位者施行的教化能够为下位者所遵循。作为一种教化方式,戏曲通过叙事内容为人们提供了可效仿的行为范例。例如戏曲中的包公戏,为人们树立了清官廉洁奉公的精神典范。而“化”在《说文解字》中指的是:“教行也。”具体可以理解为,人们置身于一定环境之下,环境本身足以使人自然地受到影响,从而自觉、自愿地践行特定行为,而这一行为往往正是“教”的具体内容。戏曲这种舞台表演形式,往往为观众们营造出一种能够产生共情的沉浸环境,人们在观赏演出的过程中,逐渐进入“化”的氛围。例如看过包公戏的观众,往往被包公清廉如青天、勤政恤百姓的品行所折服,从而树立高尚的廉洁价值观。而“高台教化”的优良传统也为戏曲助力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戏曲中多元的中国剧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