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赋能与程序正义: 自动化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路径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882
比环境评估,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机制。
  (二)事中控制:弥合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
  1.程序设置:申辩权的时空延伸
  应当明确“自动化行政处罚缓冲期”。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虽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但未针对自动化行政处罚场景设置明确时限。为此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催告程序的立法逻辑,对交通违法抓拍等相关非紧急类算法处罚设置72小时缓冲期。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在算法生成拟处罚决定后,需通过短信、政务平台等渠道向当事人送达《预处罚告知书》,载明违法事实、算法依据及申辩权利,并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申辩期,使相对人能够在充分知悉处罚依据的基础上准备申辩材料。
  将告知与申辩环节真正前置至算法初判阶段,并设置合理的缓冲期限,可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参与机会,有效避免事后救济的被动性。诚然,面对紧急情形,可适用紧急处置及事后补正程序,但行政机关需在处罚决定中附具未即时听取意见的理由说明,确保程序瑕疵可追溯。
  2.技术辅助:构建“全场景”申辩渠道体系
  建立“线上+线下+特殊群体适配”的多元渠道。算法时代的程序参与需兼顾技术便利性与群体公平性。首先线上渠道,开发统一的算法处罚申辩平台,集问答、证据上传、在线听证等功能。实践中Z省APP试点的“行政处罚在线申辩”模块,允许有异议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其次线下渠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处罚申辩专窗”,配备法律志愿者提供文书代写、证据核验等服务。对于特殊群体,特别是对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群体,允许通过电话录音、委托代理人等方式提交申辩意见,行政机关需安排专人制作《申辩记录笔录》并全程录音存档,确保“无数字能力者”的程序权利不落空。
  3.制度保障:申辩权的效力性绑定
  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实质实现,有赖于制度的刚性约束。具体可从内部监督、司法审查、程序制裁三个层面展开。
  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层面,应将保障申辩权纳入算法合法性审查的要件范畴。实践中,G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要求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可将其扩展至自动化行政处罚场景,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需详细记载当事人的意见内容、采纳情况及其法律依据,确保程序留痕可追溯。其次,在司法审查层面,应强化法院对算法处罚决定的程序性审查标准。具体而言,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重点审查三项内容:一是程序合规性,包括是否在缓冲期内完成告知、申辩渠道是否畅通;二是回应实质性,即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新证据进行书面质证,避免“只驳不裁”;三是技术合理性,如算法模型是否存在逻辑漏洞或明显错误。对于违反程序正义的算法决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或责令重作。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建立申辩权损害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对未依法保障申辩权的算法处罚决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责令行政机关限期补正;若补正后仍无法保障相对人程序权利,则应依法撤销该决定,以体现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
  (三)事后救济:厘正算法损害救济路径
  1.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
  自动化行政处罚致使承担行政不利后果的主体变得模糊,但是责任感产生于人的理性,对算法立法其实是对其掌控者立法。也就是说不论行政行为的方式如何改变,无论行政行为的具体承担者是个人、集体、还是算法系统,从法律意义来讲,作为法律关系的一方,始终还是行政主体。为追求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快速救济,以及发挥督促作用,应当坚持整体政府理念,从外部责任出发,由行政机关承担因为自动化行政处罚导致的相对人权利损害赔偿。
  2.完善侵权损害赔偿规范
  第一,在国家赔偿法框架内扩大赔偿范围,将间接损害纳入救济范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在赔偿范围上存在局限,原则上仅对直接损害予以赔偿,间接损害被排除于赔偿范围。在传统执法场景中这一制度安排尚可维持基本救济功能,但在算法侵权案件中,算法侵权损害具有复合性特征,错误处罚不仅造成行政相对人直接的财产减损,还可能引发连锁性不利后果。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可以有效填补行政相对人实际损失的现实需要。
  第二,在国家赔偿法之外创设算法损害赔偿金制度,建立适应算法侵权特性的特别救济机制。引入法定损害赔偿金机制,根据侵权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设置差异化赔偿标准。具体而言,将算法损害赔偿金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适用于行政机关或算法设计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相对人损害的情形,旨在惩罚责任主体并发挥警示作用;二是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适用于一般过失导致的算法损害,以填补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目标。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