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乡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883
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建立规范统一、流转顺畅的土地法治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指出:“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应当制定陕西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条例和管理规范,统一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条件、程序、交易规则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赋予土地经营权更完整的物权属性,探索其抵押、担保等权能实现形式。健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鼓励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由入市交易,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收益分配比例,确保农民充分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协同,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土地权利保障的衔接机制,允许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乡村振兴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构建身份平等、权利保障的户籍法治体系
  遵循平等化原则,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总牵引,推动城市医疗、教育、住房等公共保障领域全面改革,建立身份平等、权利保障的户籍法治体系。逐渐剥离户籍对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等公共服务的直接影响,建立以居住证、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等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增强城乡间人口流动活力。从供给端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保障住房供给;增加对外来人口密集区的教育投入和中小学教师编制,保障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建立更加联动快捷的医保制度。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权益保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提升户籍管理制度精细化水平,加快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户籍信息与公共服务信息、土地权利信息等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户籍登记行为,加强户籍管理执法监督,确保户籍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构建均等普惠、供给高效的公共服务法治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明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投资参与教育、医疗、养老、托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改革,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PPP等模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专业化、高效化。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保障机制,加大省级财政对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财政能力。
  (四)构建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法治实施体系
  加强立法协同与制度整合。统筹推进土地、户籍、公共服务的立法工作,加强省级层面的立法统筹,避免制度碎片化和冲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形成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陕西城乡融合发展法治保障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规范执法行为与强化监督相结合。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执法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确保执法活动合法规范。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土地规划、户籍政策、公共服务供给等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对积极参与监督、提出合理建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土地、户籍、公共服务领域的制度障碍,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既是落实“十五五”规划的必然要求,也是陕西在西部地区发挥示范作用的重要支撑。唯有通过三项制度的法治化协同推进,才能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的隐形高墙,畅通土地、资金、信息等要素的双向流动通道,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筑牢法治根基。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