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待遇金与意外险 能否兼得?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262
保障办法(试行)》第十九条“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的生活保障费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规定,某信息公司作为与李仲才构成用工关系的企业(名义投保人),为李仲才投保某财险分公司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该险种包括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限额60万元,意外医疗5万元。该保险条款第10条特别约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政策为准)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具体按一定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额:一级100%—十级10%。
2023年8月31日,李仲才通过某APP在某财险分公司处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保费金额2.5元(当日),保额60万元,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8点53分,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日1点30分。
李仲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伤害待遇金45288元后,以某财险分公司为被告,以某信息公司为第三人,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财险分公司赔偿其人身意外保险残疾保险金6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某财险分公司答辩提出:李仲才是外卖骑手,在送外卖期间受伤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职业伤害。根据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政策为准)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依照该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特别约定无效,意外险6万元必须赔
某区法院围绕两大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李仲才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是否有同时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体权利的问题,审理认为,新职业伤害保障系国家解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权益,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探索试行的新型保障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列支科目与工伤保险基本相同,其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而案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有效期内,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本质上属于商业险。二者的性质、价值取向、功能并不相同,且保障内容也不冲突,据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原则上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同时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综上,新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且新职业伤害保障旨在兜底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
2023年8月31日,李仲才通过某APP在某财险分公司处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保费金额2.5元(当日),保额60万元,开始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8点53分,结束时间为2023年9月1日1点30分。
李仲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伤害待遇金45288元后,以某财险分公司为被告,以某信息公司为第三人,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财险分公司赔偿其人身意外保险残疾保险金6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某财险分公司答辩提出:李仲才是外卖骑手,在送外卖期间受伤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职业伤害。根据本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外,若被保险人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政策为准)中约定的职业伤害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本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依照该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特别约定无效,意外险6万元必须赔
某区法院围绕两大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李仲才作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是否有同时主张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体权利的问题,审理认为,新职业伤害保障系国家解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基本权益,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探索试行的新型保障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列支科目与工伤保险基本相同,其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而案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有效期内,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本质上属于商业险。二者的性质、价值取向、功能并不相同,且保障内容也不冲突,据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伤害,原则上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同时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综上,新职业伤害保障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且新职业伤害保障旨在兜底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相关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