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待遇金与意外险 能否兼得?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709
快递员在送餐途中因单方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某区人社局依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确认其为职业伤害,并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伤害待遇金45288元。快递员之后向其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该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予以拒绝,法律支持吗?
□文/杨学友
快递员因送餐受伤获得职业伤害待遇金
家住重庆市的80后青年李仲才在某外卖平台注册成为一名送餐快递员。2023年8月31日17时33分李仲才接单,17时42分他在某市南岸区取餐后,骑摩托车送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李仲才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2024年3月22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仲才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属保险10级伤残。事后,经某市南岸区人社局出具职业伤害结论书认定:李仲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某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第九条(一)项: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现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某平台作为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九部门出台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2025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平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之规定,为李仲才投保了“职业伤害保险”(该险种与工伤保险险种相并列,是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予以保障的一个新的险种)。根据该《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第十七条(五)项的规定,李仲才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李仲才因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伤害待遇金45288元。
另行主张意外险理赔遭遇“特别约定”拒绝
根据《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