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用好特定问题调查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422
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民生关切,积极稳妥推进特定问题调查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进一步用好这一监督方式,对提升人大监督整体效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 文/曾庆辉
特定问题调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彰显监督权威的重要制度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民生关切,积极稳妥推进特定问题调查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地方围绕重大财政支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全面深入摸清情况、查找症结、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履职方向,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实践中更加成熟定型提供了宝贵经验。进一步用好这一监督方式,对提升人大监督整体效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价值
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
这是增强监督刚性与效能、发挥人大独特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相较于常规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以其法定的强制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深入的穿透性,为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面对那些涉及全局、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调查能够集中力量、深挖根源、厘清脉络,为科学决策和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有效弥补常规监督的局限。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了解各方面对食品安全及监管方面的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是提升地方人大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有效运用这一法定监督权,是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链条、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优势互补的重要环节。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能够与其他监督形成有效呼应,共同构建起刚柔并济、层次分明、立体高效的地方人大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整体威慑力、穿透力和实效性,使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有效力量。
这是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提升地方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在关系区域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关切问题上,地方人大依法、及时、精准地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查明情况、科学剖析症结、务实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是对人民高度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生动诠释,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
准确把握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定位和目标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法定职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清晰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以这些上位法为依据,我国多个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的实施意见、办法或专门的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为地
□ 文/曾庆辉
特定问题调查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彰显监督权威的重要制度利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设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近年来,多地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围绕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和民生关切,积极稳妥推进特定问题调查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一些地方围绕重大财政支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项目建设等领域,依法启动调查程序,全面深入摸清情况、查找症结、提出建议,为常委会审议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有效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制度的完善,充分体现了地方人大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履职方向,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地方实践中更加成熟定型提供了宝贵经验。进一步用好这一监督方式,对提升人大监督整体效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充分认识特定问题调查的实践价值
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具有鲜明的实践价值。
这是增强监督刚性与效能、发挥人大独特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相较于常规监督方式,特定问题调查以其法定的强制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深入的穿透性,为解决重大复杂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工具。面对那些涉及全局、情况复杂、久拖不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特定问题调查能够集中力量、深挖根源、厘清脉络,为科学决策和有效解决问题提供坚实可靠的依据,有效弥补常规监督的局限。例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针对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小摊贩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了解各方面对食品安全及监管方面的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是提升地方人大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有效运用这一法定监督权,是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链条、实现多种监督方式协同发力、优势互补的重要环节。特定问题调查的开展,能够与其他监督形成有效呼应,共同构建起刚柔并济、层次分明、立体高效的地方人大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整体威慑力、穿透力和实效性,使人大监督真正成为推动工作、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有效力量。
这是积极回应人民期待,提升地方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在关系区域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关切问题上,地方人大依法、及时、精准地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组织精干力量深入查明情况、科学剖析症结、务实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是对人民高度负责、受人民监督的生动诠释,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
准确把握地方人大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定位和目标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法定职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清晰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以这些上位法为依据,我国多个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监督法的实施意见、办法或专门的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