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执法检查报告抄报机制很有必要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555
□文/尚娟

  笔者认为,执法检查报告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并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逐级上报,这是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提升立法质量的制度性要求。
  从监督法关于委托执法检查和联动执法检查的规定看,上下级人大之间具有监督协同的内在联系。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确立了联动执法检查的制度基础,实践中,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已成常态。这种联动关系决定了执法检查信息不能在层级之间人为阻隔——下级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往往也是上级人大关注的重点。只有建立报告抄送机制,上级人大才能全面掌握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实施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监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的建议”。实践中,地方人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规不适应、不协调问题,恰恰是上级立法机关修改完善法律的重要依据。如果执法检查报告仅限于本级处理,这些来自执法一线的“立法信号”就会被截留,法律的迭代完善将失去重要的实践支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创新,印证了民意“直通”立法机关的必要性。同理,执法检查报告作为集中反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综合性材料,理应沿着同样的路径向上传递。正如基层立法联系点让立法“接地气”,执法检查报告的逐级上报,则让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通天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