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报告与审议意见应主动抄送上一级人大机关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570
  □文/臧必飞 杨皓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是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动法律法规落地生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其形成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不仅要交由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办理,更应当主动抄送上一级人大机关。
  地方人大自觉接受上级人大监督是应有之义。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负有监督指导职责,地方人大主动上报监督情况,既是遵守人大监督层级原则的体现,也是提升自身监督质效的有效途径。通过上级人大的指导把关,既能规范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流程,纠正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也能借助上下级人大联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地方人大落实监督法监督公开原则的重要举措。地方人大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抄送上一级人大机关,本质上是监督工作公开的延伸和拓展,既便于上级人大全面了解基层监督实情,也能通过上级人大的监督渠道,进一步扩大监督工作的公开范围,让群众更清晰地知晓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人大监督成效。
  地方人大借助上级人大力量是提高监督成效的有效路径。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人大,可借助上级人大的权威和监督优势,向上传导监督压力,推动下级“一府一委两院”高度重视整改工作,破解本级监督中遇到的阻力。同时,上级人大可结合下级报送的情况,梳理共性问题、总结实践经验,为地方人大开展后续执法检查提供指导,帮助地方人大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检查真正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