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是对现实的立法回应
2026年05月10日
字数:1733
孙佑海: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清澈水质、清洁环境等生态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我们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因此,现阶段既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油烟、恶臭等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也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同时还要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障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回应了哪些现实问题?
孙佑海:从草案看,生态环境法典将回应以下时代问题和突出问题。
一是回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恶臭、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其中,为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义务。
二是回应新污染物治理难题。当前,我国新污染物污染形势严峻,研究显示,新污染物在我国水体和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空气中均有分布,在蔬菜、鱼类、蛋类等生物介质和血液、尿液、母乳等人体样本中也被大量检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强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在应对生态环境风险的时代背景下,新污染物防治“入典”极具必要性。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专设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对新领域污染防治作出专门规定。
三是回应如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加全面、完整回应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过程中,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独善其身。目前,在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从法治层面表明了以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和引领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坚定立场。
配套工作需跟上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还有哪些配套的工作需完善?
孙佑海:法典实施后,需要继续推动有关环境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
首先要及时启动和做好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典施行后,十部法律同时废止。当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领域存在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地方还就推动上位法施行制定了大量具体办法。为此,建议在法典通过后,及时组织做好有关法律的清理工作。
其次,建议适时启动保留法律的修改工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比如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法典创造了“法典+单行法”构成的“双法源”体系。在该体系中,生态环境法典居主要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同时,单行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配套部分,是对法典的有机补充和具体化。因此,结合法典的施行,有关单行法需要根据法典的规定作适当修改。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立法,列入三类立法项目。结合法典的施行,宜依据法典规定对该类立法继续研究论证,并适时启动和推进。
另外,在法典施行一段时间后,还要及时关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条款并适时作出相关解释。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我们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因此,现阶段既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油烟、恶臭等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也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同时还要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保障我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回应了哪些现实问题?
孙佑海:从草案看,生态环境法典将回应以下时代问题和突出问题。
一是回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恶臭、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其中,为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义务。
二是回应新污染物治理难题。当前,我国新污染物污染形势严峻,研究显示,新污染物在我国水体和沉积物、土壤和地下水、空气中均有分布,在蔬菜、鱼类、蛋类等生物介质和血液、尿液、母乳等人体样本中也被大量检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强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在应对生态环境风险的时代背景下,新污染物防治“入典”极具必要性。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污染防治编专设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编,对新领域污染防治作出专门规定。
三是回应如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和重要领域,就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作出规定,表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将视野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扩展到以法治手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加全面、完整回应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过程中,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无法独善其身。目前,在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方面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从法治层面表明了以中国方案积极参与和引领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坚定立场。
配套工作需跟上
记者: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还有哪些配套的工作需完善?
孙佑海:法典实施后,需要继续推动有关环境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释。
首先要及时启动和做好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草案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典施行后,十部法律同时废止。当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领域存在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分地方还就推动上位法施行制定了大量具体办法。为此,建议在法典通过后,及时组织做好有关法律的清理工作。
其次,建议适时启动保留法律的修改工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了适度法典化的模式,比如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将继续保留。法典创造了“法典+单行法”构成的“双法源”体系。在该体系中,生态环境法典居主要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同时,单行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典的配套部分,是对法典的有机补充和具体化。因此,结合法典的施行,有关单行法需要根据法典的规定作适当修改。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立法,列入三类立法项目。结合法典的施行,宜依据法典规定对该类立法继续研究论证,并适时启动和推进。
另外,在法典施行一段时间后,还要及时关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条款并适时作出相关解释。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