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迎首次“全面大修”
2026年04月10日
字数:1715
颖认为,行政处罚规定不明确或者涵盖范围过大,可能会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商标注册需求,应只对那些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对公共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钟文律师表示,草案第十五条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规定亟待细化,应立足商标通俗含义,结合商品服务类型,兼顾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文化内涵,平衡法律规制与品牌创新。
看点三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规则将优化
针对实践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长、程序空转等痛点问题,草案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在第三十五条将现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裁定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在第四十八条增加,“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等。
这些规则调整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异议期缩短是基于商标注册实践的重要优化。”范乐媛表示,当前,许多商标异议案件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不能完成证据提交而陷入拖延,缩短异议期可有效压缩“恶意异议”的操作空间,让合法申请人更快获得权利保护。尤其对快消品牌、高新技术企业等急需商标权利支撑的主体而言,可以减少因异议程序冗长导致的市场机会丧失。
钟文则表示,程序优化不能以牺牲权利保护为代价,应为权利人预留充足维权时间。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监测体系,难以及时捕捉公告信息,且在维权中多处于弱势。“异议期缩短不利于保障权利人权益,建议恢复至三个月。”
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的规定,范乐媛认为,这减少了因事实状态变化导致的程序反复,降低行政和司法资源消耗,但实践中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建议明确在诉讼阶段发生引证商标(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援引的、他人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撤销、无效等重大变化时,法院可采纳新的事实作出裁判。
范乐媛举例称,如果某企业申请的商标在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期间因引证商标存在被驳回,但在诉讼期间该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若按照草案的规定,法院仍需依据原事实状态驳回原告诉请。这将导致司法裁判与实际权利状态脱节,迫使企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既增加企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违背实质正义原则,还导致行政资源浪费。
对于商标专用权主动注销后再核准的一年期限限制,钟文建议审慎完善。“隔离期初衷是保护消费者、防范混淆,但一律适用可能导致商标资源闲置。”他表示,主动注销是私权处分,对无混淆风险的商标不应过度设置注册障碍,要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资源高效利用之间的关系。
看点四
驰名商标保护与代理行业监管将强化
草案在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代理行业监管两大领域的制度强化,同样备受关注。草案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明确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获“跨类保护”,全面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驰名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保护理念从‘注册本位’回归‘使用本位’。”钟文表示,商标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商誉,不应以注册为唯一前提,诚信经营、持续使用形成的知名品牌,均应获得平等保护。
同时,“火神山”“全红婵”等热点标识抢注均来自“幕后黑手”商标代理机构推波助澜,这些乱象有望终止……草案强化代理行业监管,明确从业人员不得私接委托、不得跨机构执业,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从“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是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的关键环节,对推动行业良性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范乐媛表示,这将倒逼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意图、商标来源等审查的合规制度。
杜颖则建议,增加商标代表人、代理人抢注商标情形下的商标强制移转规则,这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商标抢注问题。
事实上,这方面也有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是否引入针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强制移转规则。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北京市恒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钟文律师表示,草案第十五条中“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规定亟待细化,应立足商标通俗含义,结合商品服务类型,兼顾特定历史背景下的文化内涵,平衡法律规制与品牌创新。
看点三
商标授权确权程序规则将优化
针对实践中商标注册审查周期长、程序空转等痛点问题,草案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在第三十五条将现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期从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在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裁定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在第四十八条增加,“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自注销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等。
这些规则调整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异议期缩短是基于商标注册实践的重要优化。”范乐媛表示,当前,许多商标异议案件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不能完成证据提交而陷入拖延,缩短异议期可有效压缩“恶意异议”的操作空间,让合法申请人更快获得权利保护。尤其对快消品牌、高新技术企业等急需商标权利支撑的主体而言,可以减少因异议程序冗长导致的市场机会丧失。
钟文则表示,程序优化不能以牺牲权利保护为代价,应为权利人预留充足维权时间。中小企业缺乏完善的监测体系,难以及时捕捉公告信息,且在维权中多处于弱势。“异议期缩短不利于保障权利人权益,建议恢复至三个月。”
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或无效宣告案件时,“应以被诉决定、裁定作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的规定,范乐媛认为,这减少了因事实状态变化导致的程序反复,降低行政和司法资源消耗,但实践中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建议明确在诉讼阶段发生引证商标(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所援引的、他人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撤销、无效等重大变化时,法院可采纳新的事实作出裁判。
范乐媛举例称,如果某企业申请的商标在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期间因引证商标存在被驳回,但在诉讼期间该引证商标被依法撤销,若按照草案的规定,法院仍需依据原事实状态驳回原告诉请。这将导致司法裁判与实际权利状态脱节,迫使企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既增加企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违背实质正义原则,还导致行政资源浪费。
对于商标专用权主动注销后再核准的一年期限限制,钟文建议审慎完善。“隔离期初衷是保护消费者、防范混淆,但一律适用可能导致商标资源闲置。”他表示,主动注销是私权处分,对无混淆风险的商标不应过度设置注册障碍,要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资源高效利用之间的关系。
看点四
驰名商标保护与代理行业监管将强化
草案在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代理行业监管两大领域的制度强化,同样备受关注。草案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明确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获“跨类保护”,全面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驰名商标。
“这意味着商标保护理念从‘注册本位’回归‘使用本位’。”钟文表示,商标保护的本质是保护商誉,不应以注册为唯一前提,诚信经营、持续使用形成的知名品牌,均应获得平等保护。
同时,“火神山”“全红婵”等热点标识抢注均来自“幕后黑手”商标代理机构推波助澜,这些乱象有望终止……草案强化代理行业监管,明确从业人员不得私接委托、不得跨机构执业,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从“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升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管,是遏制恶意商标申请、规范商标注册秩序的关键环节,对推动行业良性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范乐媛表示,这将倒逼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对委托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意图、商标来源等审查的合规制度。
杜颖则建议,增加商标代表人、代理人抢注商标情形下的商标强制移转规则,这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商标抢注问题。
事实上,这方面也有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允许成员国自主选择是否引入针对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强制移转规则。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