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迎首次“全面大修”

2026年04月10日 字数:1318
态标志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将‘动态标志’明确列为可注册商标类型,回应了市场与司法实践中对非传统商标的迫切需求,填补了非传统商标保护的空白。”杜颖表示,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条约,进一步拓宽可注册商标范围,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的关键。
  草案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商标类型,与相关国际条约进行了有效衔接。2006年在新加坡通过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已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保护范畴。其中,《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商标申请书中声明商标为动态商标的,根据商标主管机关的选择,商标的表现物中应当包括能体现动作的一个图像或一系列静止或运动的图像。
  看点二
  恶意注册行为将被全链条规制
  北京冬奥会热点IP“冰墩墩”“谷爱凌”等被恶意抢注、“雷神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热点名称被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长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草案对此进行了回应。
  在商标注册规范方面,草案第十八条将现行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调整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并将“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从“商标局宣告无效”前移至“不得申请商标注册”。
  “囤积商标可能只需要千把块(钱),但转售商标却可能卖至几十万元。”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共建的中国技术交易所的高级经理范乐媛表示,草案新增“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有助于进一步打击恶意批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
  但范乐媛认为,“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表述过于模糊,易导致“善意注册防御商标”行为被误判,建议草案进一步细化恶意商标注册标准,尤其要区分“善意防御”类商标注册行为,如有的知名企业为防范商标侵权,在相关类别或未来可能涉足的类别进行防御性注册。
  同时,草案明确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形与处罚幅度,在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执法部门将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情形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项,明知违反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的禁用标志情形。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等。
  第二项,违反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第三项,故意违反草案第二十条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故意抢注的规定。
  杜颖建议,删除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对侵犯驰名商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将第五十三条第一项限缩为限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等商标注册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遵循谦抑性原则。”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