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强制措施前应核实当事者是否为人大代表

2026年04月10日 字数:575
□文/武春 武香君

  根据代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这表明,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法定许可程序。为此,执行机关在采取此类措施前,负有主动查明当事人是否具备人大代表身份的职责。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其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等情况。在实际执法中,若公安机关询问后,当事人称自己是人大代表,则无论其陈述真伪,均应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常委会核实确认。若属实,则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若为虚假陈述,则可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即使当事人明确否认具备代表身份,公安机关仍应审慎核实,以防其故意隐瞒。
  本案中,刘某系A县人大代表,在B县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谎称自己不是人大代表。刘某隐瞒身份的行为固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B县公安机关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即未进一步向A县人大常委会核实,未履行应有的审慎核实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执法效率和成本角度来看,若当事人已明确否认其代表身份,且公安机关已通过规范程序固定相关证据,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其未实质核实所引发的程序责任,但这并不完全免除其依代表法应尽的核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