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生态警务机制构建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786
罚替代刑事追责、证据标准差异导致案件移送困难等问题,使公安机关难以及时发挥刑事司法在风险防控中的前端功能。
三、生态文明视阈下生态警务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生态安全为核心的警务价值理念重塑
生态安全被逐步纳入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视野,成为生态警务制度分析的前提条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内容,这为公安机关依法参与生态风险治理提供了明确的价值依据。与传统社会风险相比,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成效往往难以通过单一案件查处在短期内显现。
在此背景下,生态警务作为公安机关回应生态风险的制度性创新,内在承载着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重塑并非简单扩大警务职责范围,而是通过将风险识别、线索研判与协同推动嵌入既有警务流程,实现警务重心由结果处置向风险前置的结构性调整。
具体而言,生态警务价值理念的重塑可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治理目标由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向统筹生态安全与公共安全并重转变;二是警务职能由案件导向反应式执法向风险导向前置防控型执法延伸;三是执法视野从单一刑事案件处理向多元协同治理、公共利益维护拓展。这一价值理念的创新不仅回应了生态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长期性,也为构建制度化、前端化和协同性兼具的生态警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规范体系为支点的生态警务机制建构
从制度运行视角看,生态警务机制的系统构建,应重点围绕制度层级、权责配置、协作机制与程序规范等核心维度加以展开。第一,明确生态警务前端介入的类型化边界;第二,细化生态领域行刑衔接的程序化规则;第三,构建跨部门协作的常态化运行机制。不仅如此,生态警务机制的制度体系化建构,还需要通过提升法律层级、明确权责配置、制度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程序规范,形成结构清晰、运行有序、协同高效的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生态警务才能从“临时性联动”走向“制度化常态”,显著提升对复杂生态风险的制度性应对能力与治理效能。
(三)风险治理导向下的警务运行逻辑转型
当前,生态警务仍以案件应对为中心,其运行逻辑尚未完全转向风险导向,这一问题并非源于执法力度不足,而是反映出制度供给与生态风险治理需求之间的结构性不匹配。相关文献表明,制度等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规则降低不确定性,生态安全治理的关键在于制度对风险的持续吸收与调适能力。据此,生态警务在常态运行、风险前置和协同治理等方面仍存在制度性约束。
首先,最新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中强化主动预防、推进综合治理,并注重生态保护与服务价值转化相结合,将生态风险的发现、防控与协同治理纳入警务运行体系。这从制度层面释放出明确信号,即生态警务由以案件应对为中心转向以风险预防和协同治理为导向的前置运行安排。
其次,风险治理视角下的生态警务,不再将执法行为视为孤立环节,而是强调在案件侦查和违法查处过程中,同步识别制度漏洞和风险隐患,并通过规范化的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治理层面加以回应。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发挥风险发现、线索传递和协同推动作用,而非替代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从而在强化治理协同的同时,避免执法权责边界的模糊化。
从实践探索来看,全国公安机关已开始尝试构建契合风险治理导向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这类探索并非简单依赖技术工具叠加,而是通过重塑警务运行方式,将数据分析、信息整合与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推动公安工作由案件驱动向风险驱动转型。
综上,生态警务机制的制度意义,并非体现在警务权力的外延扩张,而在于通过法治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将生态风险的识别、预警与协同处置纳入规范化的警务运行体系之中,从而推动公安机关参与生态治理方式的结构性转向。在这一过程中,生态警务既需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形成顺畅衔接,也有赖于稳定、明确的制度规范作为支撑,以保障其运行的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执法检查机构应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围绕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系统检查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等“四方责任”的落实情况。通过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推动问题整改和强化监督落实,促使生态警务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推动生态风险治理由阶段性政策推动向制度化、常态化轨道转变,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安全中的监督功能。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三、生态文明视阈下生态警务机制的构建路径
(一)生态安全为核心的警务价值理念重塑
生态安全被逐步纳入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视野,成为生态警务制度分析的前提条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内容,这为公安机关依法参与生态风险治理提供了明确的价值依据。与传统社会风险相比,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成效往往难以通过单一案件查处在短期内显现。
在此背景下,生态警务作为公安机关回应生态风险的制度性创新,内在承载着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重塑并非简单扩大警务职责范围,而是通过将风险识别、线索研判与协同推动嵌入既有警务流程,实现警务重心由结果处置向风险前置的结构性调整。
具体而言,生态警务价值理念的重塑可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治理目标由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向统筹生态安全与公共安全并重转变;二是警务职能由案件导向反应式执法向风险导向前置防控型执法延伸;三是执法视野从单一刑事案件处理向多元协同治理、公共利益维护拓展。这一价值理念的创新不仅回应了生态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和长期性,也为构建制度化、前端化和协同性兼具的生态警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规范体系为支点的生态警务机制建构
从制度运行视角看,生态警务机制的系统构建,应重点围绕制度层级、权责配置、协作机制与程序规范等核心维度加以展开。第一,明确生态警务前端介入的类型化边界;第二,细化生态领域行刑衔接的程序化规则;第三,构建跨部门协作的常态化运行机制。不仅如此,生态警务机制的制度体系化建构,还需要通过提升法律层级、明确权责配置、制度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程序规范,形成结构清晰、运行有序、协同高效的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生态警务才能从“临时性联动”走向“制度化常态”,显著提升对复杂生态风险的制度性应对能力与治理效能。
(三)风险治理导向下的警务运行逻辑转型
当前,生态警务仍以案件应对为中心,其运行逻辑尚未完全转向风险导向,这一问题并非源于执法力度不足,而是反映出制度供给与生态风险治理需求之间的结构性不匹配。相关文献表明,制度等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规则降低不确定性,生态安全治理的关键在于制度对风险的持续吸收与调适能力。据此,生态警务在常态运行、风险前置和协同治理等方面仍存在制度性约束。
首先,最新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生态警务机制建设中强化主动预防、推进综合治理,并注重生态保护与服务价值转化相结合,将生态风险的发现、防控与协同治理纳入警务运行体系。这从制度层面释放出明确信号,即生态警务由以案件应对为中心转向以风险预防和协同治理为导向的前置运行安排。
其次,风险治理视角下的生态警务,不再将执法行为视为孤立环节,而是强调在案件侦查和违法查处过程中,同步识别制度漏洞和风险隐患,并通过规范化的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治理层面加以回应。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关主要发挥风险发现、线索传递和协同推动作用,而非替代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从而在强化治理协同的同时,避免执法权责边界的模糊化。
从实践探索来看,全国公安机关已开始尝试构建契合风险治理导向的新型警务运行模式。这类探索并非简单依赖技术工具叠加,而是通过重塑警务运行方式,将数据分析、信息整合与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推动公安工作由案件驱动向风险驱动转型。
综上,生态警务机制的制度意义,并非体现在警务权力的外延扩张,而在于通过法治化、程序化的制度设计,将生态风险的识别、预警与协同处置纳入规范化的警务运行体系之中,从而推动公安机关参与生态治理方式的结构性转向。在这一过程中,生态警务既需要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形成顺畅衔接,也有赖于稳定、明确的制度规范作为支撑,以保障其运行的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省人大常委会及其执法检查机构应依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紧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围绕生态安全和公共安全治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系统检查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等“四方责任”的落实情况。通过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推动问题整改和强化监督落实,促使生态警务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有效运行,推动生态风险治理由阶段性政策推动向制度化、常态化轨道转变,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安全中的监督功能。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