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迈入有序发展新阶段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792
理。对此,马丽红坦言,其治理难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主体多元、责任模糊,平台、主播、MCN机构等多方参与,权责不清导致问题发生后推诿扯皮;行为即时性强、取证困难,直播内容瞬时传播、动态更新,违法证据易消失;技术迭代快、监管滞后,如AI换脸、虚拟主播等新技术应用带来新型风险,形成监管空白。
  针对这些治理难点,此次《办法》都加强了规范,其一大重点就在于厘清边界、压实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是直播电商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平台经济监管的关键。《办法》结合直播电商活动特点,第二章专门针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压实了一系列责任。
  具体而言,在事前环节,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并要求平台及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信息,对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在事中、事后环节,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直播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保存相关交易信息并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等。
  对利用AI从事直播电商进行监管
  “我现在就很难证明我是我。”去年11月,演员温峥嵘自曝被AI换脸盗播的事件,让人们再次关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直播电商行业应用带来的风险。
  而此次《办法》就将AI数字人、虚拟主播纳入监管范围,其第17条、第34条、第37条都明确规定了涉人工智能相关条款。
  《办法》第17条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34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37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等。
  “随着数字人主播、AI生成内容广泛应用于直播场景,《办法》积极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风险,体现出鲜明的前瞻性与包容性监管理念。此举既尊重技术创新的应用价值,又防止技术滥用扰乱市场秩序,为AI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体现了‘鼓励创新+守住底线’的平衡智慧。”马丽红指出,其核心规制路径在于两点:一是强制标识义务,凡使用AI生成图像、视频进行直播营销的,必须显著标注并持续提示“本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防范“AI冒充真人”“假明星带货”等误导行为。二是明确责任归属,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为AI内容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杜绝以“技术中立”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
  创新监管工具并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
  在落实监管方面,此次《办法》还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流量监管机制,同时,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
  《办法》第12条明确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此外,《办法》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
  马丽红认为,《办法》不仅重在“立规”,更注重“执行”,通过一系列创新手段显著增强了监管的实效性与前瞻性。其一,引入流量管控作为核心监管工具,直击直播电商“以流量驱动变现”的本质逻辑。通过对违规直播间实施限流、暂停直播乃至封号处理,直接切断其商业收益来源,相较传统罚款更具威慑力,真正实现“罚到痛点”。其二,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打破“九龙治水”困局,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其三,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首次将私域直播(如微信群、小程序直播)纳入监管视野,消除监管盲区,做到“线上线下一体化、场内场外同标准”。上述机制使监管模式实现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防控”转变,既提高了违法成本,又降低了监管成本,极大提升了治理效率与精准度。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