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保障新时代交通强国建设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924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良法善治保障交通强国建设,体现在系统治理与精准施策的有机结合。交通强国建设涉及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多个行业,涵盖基础设施、运输服务、装备技术、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需要统筹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协同治理。这就要求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具备系统性思维,加强不同运输方式、不同管理环节、不同区域之间的制度衔接。同时,针对交通运输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法治保障体系又要坚持精准施策,如针对农村地区交通发展滞后问题,通过完善“四好农村路”相关制度,强化薄弱地区覆盖和通达保障;针对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建立交通碳排放监测和管控制度,推动交通运输领域绿色发展。
  从时代要求来看,以良法善治保障交通强国建设必须回应中国式现代化对交通运输的新期待,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建议》指出,“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交通运输作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面临着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服务供给、推动转型升级的多重任务。法治保障交通强国建设,一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交通运输必须从规模扩张为主转向质量效益优先,这就要求法治体系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制度规范,促进交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推动重点产业提质升级,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二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建议》将“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交通运输的本质属性是服务性,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法治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权和发展权,完善城乡客运一体化、无障碍出行等制度,着力满足群众出行所需。三是应对行业变革的要求。当前,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成为交通发展的主流方向,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交通运输的融合不断加深,自动驾驶、智慧物流、低空飞行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法治体系必须及时回应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制度需求,既为创新发展留足空间,又有效防范潜在风险。
  二、以良法善治保障交通强国建设的现实实践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交通强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立法层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行业性法律为骨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为补充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了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安全管理、公共服务等主要领域。执法层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统一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逐步构建起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系。司法层面,各级法院、检察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审理交通运输领域的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提供司法保障。守法层面,全社会交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群众依法维权的观念逐步树立,为交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相比,与交通强国建设的现实需求相比,当前我国交通运输法治体系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综合交通运输立法滞后于行业发展实践。尽管我国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行业性法律法规体系,但这些立法大多制定于不同时期,带有明显的“分业立法”特征,难以适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运输方式的融合不断加深,综合交通枢纽、联程联运、多式联运等新业态新模式日益普及,现行法律法规在调整跨方式、跨区域、跨部门的交通关系时存在明显短板,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二是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机制仍需完善。由于交通运输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权限划分容易出现交叉重叠,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健全。三是交通运输司法保障能力有待提升。交通运输领域的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等特点,对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审判执行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四是交通运输市场法治环境有待优化。《建议》提出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目前我国交通运输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因素,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尚未完全建立,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交通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体系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交通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