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生成的“完美”案例现身法院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891
词也随着AI的应用而产生——“AI幻觉”。
  据了解,“AI幻觉”是指人工智能大模型“自说自话”、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生成偏离事实的内容。
  2025年初,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软件掀起使用热潮时,记者曾使用该模型软件搜索相关案例,虽然该模型的回答中给出明确的案号及案例内容,但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询时发现,要么搜索不到相关案例,要么案号与实际裁判案例内容完全不相同。
  那么,杨某提交的由AI生成的虚假案例,是否属于“AI幻觉”导致的过失?
  郑吉喆介绍,杨某提交的代理意见署名日期是2024年12月31日,正值AI大模型兴起初期,公众对于AI大模型尤其是“AI幻觉”问题的认识仍然处于早期阶段。从案例的生成时间、生成文本的原始状态上判断,杨某的行为“过失大于故意”。
  “现在大家知道‘AI幻觉’,AI会说‘瞎话’,但在当时不了解‘AI搜索’‘AI幻觉’的情况下,是一个情有可原的状态。”郑吉喆介绍,杨某更像是过于相信AI工具带来的便利和效率,更多是一种过失心态。
  不过,郑吉喆也强调,杨某提交AI生成案例的行为对审判工作造成影响,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也严重干扰了审判秩序。“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诚信的原则,不管是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任何材料要保证真实性。案例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对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一旦构成误导,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司法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郑吉喆说。
  据了解,律师提交AI生成的虚假案例在国内属于新情况,对于利用AI生成虚假参考案例这一行为如何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可参考的实践经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虽然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行为有处罚规定,但郑吉喆认为,杨某提交AI生成的虚假案例不能归入这一范畴。
  郑吉喆解释,案例属于诉辩证据范畴,不属于证据。杨某向法院提交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的行为不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现有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这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此事确实对我们产生切身影响,扰乱了司法秩序,所以我们觉得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应该有一个态度。”郑吉喆介绍。
  考虑到杨某提交AI生成且未经核实的虚假案例是过失态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对裁判结果造成影响,杨某也坦承问题,通州区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形,不宜作出罚款拘留的处罚,最终决定在判决书中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希望能够引起律师对此事的足够警醒。
  2025年4月,通州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对杨某提交虚假案例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原告代理人在庭后向本院提交参考案例时包含了部分人工智能语言模型生成的内容,其提交的部分参考案例与该案号下案件事实情况完全不同,本院对此提出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并非孤例的警示
  实际上,由人工智能生成虚假诉讼材料的情况,已经不是孤立事件。本案发生后,多地法院也陆续公布了类似的情况——
  2025年11月,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交的水电表照片证据上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法院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和训诫,对其提交的伪造证据不予采信。
  2025年1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利用AI技术修改聊天记录,伪造证据,法院对原告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
  类似情况的集中出现,暴露了AI技术应用给司法审判带来的全新挑战,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郑吉喆介绍,此事之后,该院对诉讼当事人提交的案例和证据的审查更加审慎。
  “即使当事人不是故意的,提交的案例也可能是有问题的或者不真实的。”郑吉喆坦言,AI降低了普通人参与诉讼的门槛,降低了普通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在法律工作中的难度,但对于法院来说,应该进一步提高认识和警惕性。
  根据AI使用的实践经验以及本案的审理经验,郑吉喆提醒,可通过三个方面识别AI生成的虚假案例特征:AI生成案例的案号往往呈现刻意规律化的特点,多采用“12345”等连续整数或“111”等具有明显特征的数字;案情描述过度贴合需求场景,呈现人为定制化特征;AI有时会刻意模糊案件可识别要素,比如当事人姓名等,因此最稳妥的识别方法是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生成案例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验证。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AI虚假内容检测工具,识别难度较大,很多识别工作仍依赖法官的责任心,我们必须擦亮双眼,避免被虚假证据、案例所蒙蔽。”郑吉喆说。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