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AI生成的“完美”案例现身法院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573

  □文/潘巧

  在AI技术快速渗透各领域的早期阶段I生成的虚假案例已经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202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郑吉喆审理的一起商事纠纷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这起商事纠纷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的两个关键词“人工智能”和“虚假案例”,在上述案例库中并不多见——原告诉讼代理人律师杨某向法院提交的“参考案例”,事后被发现是由人工智能生成,未经核实便作为代理意见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
  根据郑吉喆的介绍,涉事AI生成案例的形成时间是2024年年底,提交时间是2025年年初。这一时间节点意味着,在AI技术快速渗透各领域的早期阶段,AI生成的虚假案例已经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为司法实践带来新的挑战。
  AI生成的“完美”案例
  2024年12月30日,一起因股权代持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作为显名股东诉求相关方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原告委托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庭审结束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其中援引了两个分别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以佐证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类似诉讼请求曾得到相关法院的判例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参照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中,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郑吉喆介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非常重视参考案例的“参照”作用。“我们对案例的作用特别重视,在审判实践中会参照指导性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等权威案例进行裁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决,也对法官有较强的指引作用。”郑吉喆说。
  正因如此,法院对杨某提交的参考案例非常重视。郑吉喆告诉记者,按照审判流程,法院收到诉讼当事人提交的参考案例后,首先会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若参考案例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事实、争议法律问题相似,会进一步核实案例的真实性。
  “若参考案例真实,与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相似性、一致性,且是指导性案例或者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可直接引述作为明示的裁判理由,对于其他参考案例,如果跟正在审理的案件足够相似,也会在案件的审理中予以考虑。”郑吉喆说。
  法官助理在核实参考案例时发现,杨某提供的案例与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以及裁判逻辑高度契合,看似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但该案例所述事实情况与相应案号对应的真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完全不符。
  “会不会是代理律师比较粗心,把案号写错了,导致跟案件本身对不上?”郑吉喆回忆,最初法官助理还与杨某电话联系,催促、提醒杨某核实提交的参考案例案号是否有误,杨某在电话中回复称会再进行核实,但始终没有更正或重新提交。
  法官助理将此事向郑吉喆汇报,郑吉喆仔细查看杨某提交的参考案例后察觉异常,“案例的裁判要点与杨某想要达到的诉求太像了,加上案例的文本格式与AI生成文本的特点有一定相似性,我基本笃定这就是AI生成的。”郑吉喆说。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印证时也发现,标注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无法搜索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号,对应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不仅案由不同,案情也完全不同。
  在郑吉喆的询问下,杨某承认两个案例是他根据本案的事实提炼关键词和争议焦点后,反复向某人工智能语言模型软件提问后获得,并且没有经过核实就将两个案例写入代理意见提交给法院。
  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杨某基于虚假案例提出的代理意见。
  “应该有一个态度”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一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