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温度 守护你的数字印记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596
继承有着重要影响,法律有必要为经营者设定明确的行为指引。
第一,经营者应保障用户及其继承人对网络账户的正当权利,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阻挠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应明确相关协议中关于账户“不得继承、转让”的格式条款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例证:某游戏平台曾在协议中禁止玩家线下交易游戏币,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第二,经营者应履行对数字遗产的多层次保护义务。首先是及时冻结逝者账户。平台应设立便捷的受理渠道,在接到用户去世的通知并核实后,第一时间冻结相关账户,避免出现类似李玟账号被意外登陆的情况。其次是承担安全保存责任。经营者需采取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字遗产的完整性,并依法设定合理的存储期限。再次是审慎处理相关数据。即便基于正当理由需要处理数字遗产,也应将操作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最大限度降低泄露风险。此外,经营者还应依托技术发展不断优化服务,例如设立“纪念账户”模式,为亲友提供网络追思空间,从而更精准地回应用户处置数字遗产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对涉及通信秘密的数字遗产,经营者应采取“共同决定”模式。在各类数字遗产中,用户与他人的通信记录(如社交网络的聊天内容)最为敏感,最易引发侵权。电信条例明确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产生了数字遗产继承与通信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仍在经营者。对于此类敏感数据,应实行“通信参与人共同决定”原则。即在继承程序启动前,经营者应通过弹窗、私信等方式告知通信相关方,只有获得其同意,相关通信内容才能被纳入继承范围;否则,这部分信息原则上不得继承。这一做法兼顾各方利益:既保护了通信相对方的隐私,也避免了经营者因泄露通信内容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继承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毕竟其对于获取被继承人与他人的私人通信,通常并不具备正当性。
应保障用户对数字遗产的自我决定权
法律在明确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的基础上,还应充分保障用户生前的自我决定权。
自2017年起,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遗嘱处分“虚拟财产”。例如2023浙江遗嘱库蓝皮书披露,一位网游爱好者在遗嘱中将总价值约5万元的游戏装备指定给7位友人继承;另外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B站up主”在遗嘱中规定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给予父母。这些事例反映出我国民众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处置意愿也趋向个性化。
鼓励公民生前对数字遗产作出明确安排,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从短期看,这有利于以柔性方式推动经营者配合处置数字遗产,避免继承人间发生纠纷或遗产无人继承。从长期看,此类实践能为将来国家出台专门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为此,既应通过媒体加强宣传,也需在法律层面拓宽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的可行路径。
一方面,用户可通过签订数字遗产委托合同行使自我决定权。受托人可以是律师、公证机构或用户信任的其他主体。用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去世后网络账户的具体处置方式,常见选项包括继续运营账户、永久注销,或将相关数据导出作特定处理。
另一方面,用户可在继承法的框架下,借助现有制度实现自主安排。例如设立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载明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要使上述法律机制真正落地,还需市场层面配套提供专业的数字遗产公共服务。
国际上,“数字身后事”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核心业务正是协助用户处理各类网络账户,并开发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合同、遗嘱及授权书标准文本。我国在该领域尚处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广阔。建议积极培育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制定数字遗产业务指南,推动开展数字遗产管理人的培训与资质认证,为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提供专业化人才支撑。
数字财产是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数字印记,往往承载着财产与人格的双重价值。我们应将数字遗产的处置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既实现财产价值的有序传承,也守护人格尊严的永恒留存,在虚实交融的时代中,让每一份值得珍视的记忆与情感得到应有的尊重。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第一,经营者应保障用户及其继承人对网络账户的正当权利,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阻挠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应明确相关协议中关于账户“不得继承、转让”的格式条款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例证:某游戏平台曾在协议中禁止玩家线下交易游戏币,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第二,经营者应履行对数字遗产的多层次保护义务。首先是及时冻结逝者账户。平台应设立便捷的受理渠道,在接到用户去世的通知并核实后,第一时间冻结相关账户,避免出现类似李玟账号被意外登陆的情况。其次是承担安全保存责任。经营者需采取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字遗产的完整性,并依法设定合理的存储期限。再次是审慎处理相关数据。即便基于正当理由需要处理数字遗产,也应将操作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最大限度降低泄露风险。此外,经营者还应依托技术发展不断优化服务,例如设立“纪念账户”模式,为亲友提供网络追思空间,从而更精准地回应用户处置数字遗产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对涉及通信秘密的数字遗产,经营者应采取“共同决定”模式。在各类数字遗产中,用户与他人的通信记录(如社交网络的聊天内容)最为敏感,最易引发侵权。电信条例明确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产生了数字遗产继承与通信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仍在经营者。对于此类敏感数据,应实行“通信参与人共同决定”原则。即在继承程序启动前,经营者应通过弹窗、私信等方式告知通信相关方,只有获得其同意,相关通信内容才能被纳入继承范围;否则,这部分信息原则上不得继承。这一做法兼顾各方利益:既保护了通信相对方的隐私,也避免了经营者因泄露通信内容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继承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毕竟其对于获取被继承人与他人的私人通信,通常并不具备正当性。
应保障用户对数字遗产的自我决定权
法律在明确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的基础上,还应充分保障用户生前的自我决定权。
自2017年起,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遗嘱处分“虚拟财产”。例如2023浙江遗嘱库蓝皮书披露,一位网游爱好者在遗嘱中将总价值约5万元的游戏装备指定给7位友人继承;另外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B站up主”在遗嘱中规定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给予父母。这些事例反映出我国民众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处置意愿也趋向个性化。
鼓励公民生前对数字遗产作出明确安排,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从短期看,这有利于以柔性方式推动经营者配合处置数字遗产,避免继承人间发生纠纷或遗产无人继承。从长期看,此类实践能为将来国家出台专门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为此,既应通过媒体加强宣传,也需在法律层面拓宽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的可行路径。
一方面,用户可通过签订数字遗产委托合同行使自我决定权。受托人可以是律师、公证机构或用户信任的其他主体。用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去世后网络账户的具体处置方式,常见选项包括继续运营账户、永久注销,或将相关数据导出作特定处理。
另一方面,用户可在继承法的框架下,借助现有制度实现自主安排。例如设立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载明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要使上述法律机制真正落地,还需市场层面配套提供专业的数字遗产公共服务。
国际上,“数字身后事”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核心业务正是协助用户处理各类网络账户,并开发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合同、遗嘱及授权书标准文本。我国在该领域尚处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广阔。建议积极培育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制定数字遗产业务指南,推动开展数字遗产管理人的培训与资质认证,为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提供专业化人才支撑。
数字财产是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数字印记,往往承载着财产与人格的双重价值。我们应将数字遗产的处置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既实现财产价值的有序传承,也守护人格尊严的永恒留存,在虚实交融的时代中,让每一份值得珍视的记忆与情感得到应有的尊重。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