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温度 守护你的数字印记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581
□文/王琦
当生命走向终点,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应当如何处置?在数字社会中,从社交、购物、出行到云存储,人们生成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的“寿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为长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会面对数字遗产如何继承这一问题。
日前,一则与已故歌手李玟有关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在使用新办理的手机号注册某音乐平台时,竟直接登上了李玟的官方账号。经核实,这一现象源于运营商对原绑定手机号进行了“二次放号”。这个看似偶然的漏洞,其实折射出数字时代一个日益凸显的法律议题——当生命走向终点,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应当如何处置?在数字社会中,从社交、购物、出行到云存储,人们生成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的“寿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为长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会面对数字遗产如何继承这一问题。
数字遗产承载着财产与情感双重价值
数字遗产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的信息资源。数字遗产继承之所以困难,一方面在于当前法律立场尚不清晰。大量数字遗产并不存储在逝者自有的设备中,而是留存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云服务器上,必须经由其配合才能获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等考量,往往不愿积极配合继承人接管相关数据。现实中,服务协议要么对用户去世后的数据处理避而不谈,要么规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而“所有权”归经营者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遗产的继承。
另一方面,数字遗产的内容多样且敏感,也加剧了继承的难度。与传统遗产不同,数字遗产具有独特的双重属性:既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例如电子资金、经营积累的粉丝量、信用评价等虚拟资产;也包括涉及人身利益的数据,如逝者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等。后一类数据一旦被不当公开,很可能会侵害逝者及相关第三方的人格权益,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面对数字遗产的复杂特性,相关法律制度亟须更为精细的设计,既要保障财产性权益的有效传承,又须防范人格性利益遭受损害。
数字遗产的继承依据
数字遗产的继承具备充分的实践依据。这一点在我国关于网络店铺继承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在立法层面,《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
当前,大量个体工商户依托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参照上述规定,经营者死亡的,理应承认继承人有权向平台主张继承网店。这也符合现实需要,因为网店所积累的客户数据、商誉属于重要经营资产。司法实践也对网络店铺继承予以支持。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案件中,明确认可了继承人对淘宝店铺的继承权。
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具备理论依据,其核心在于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可继承性。用户注册网络账户在法律上意味着与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用户根据合同享有使用经营者服务的权利,首先是获取网络数据的权利,经营者承担对应义务。而且此类合同并非专属于原用户,因为无论网络账户由谁操作,经营者需提供的服务都是一样的,用户身份更迭本身并不会给经营者带来额外负担。笔者认为,可以在合同关系框架下解决网络数据继承问题,这样可以简化网络数据普遍性继承的复杂性。如果要对数据赋予独立的权利再进行继承,问题就会很复杂,因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在法律上适用的规则也不相同,规则的差异可能造成权利保障上的错位与不一致。在合同关系视角下,数字遗产的继承内容包括访问经营者服务器的权利,获得网络数据是行使这种权利的结果,数据本身的差异可不作过多的分类考虑。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同样侧面佐证了网络数据具备可让渡性与可处分性。
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尊重用户意愿
作为数字遗产的实际控制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数字遗产能否顺利
当生命走向终点,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应当如何处置?在数字社会中,从社交、购物、出行到云存储,人们生成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的“寿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为长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会面对数字遗产如何继承这一问题。
日前,一则与已故歌手李玟有关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在使用新办理的手机号注册某音乐平台时,竟直接登上了李玟的官方账号。经核实,这一现象源于运营商对原绑定手机号进行了“二次放号”。这个看似偶然的漏洞,其实折射出数字时代一个日益凸显的法律议题——当生命走向终点,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应当如何处置?在数字社会中,从社交、购物、出行到云存储,人们生成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的“寿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为长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会面对数字遗产如何继承这一问题。
数字遗产承载着财产与情感双重价值
数字遗产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的信息资源。数字遗产继承之所以困难,一方面在于当前法律立场尚不清晰。大量数字遗产并不存储在逝者自有的设备中,而是留存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云服务器上,必须经由其配合才能获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等考量,往往不愿积极配合继承人接管相关数据。现实中,服务协议要么对用户去世后的数据处理避而不谈,要么规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而“所有权”归经营者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遗产的继承。
另一方面,数字遗产的内容多样且敏感,也加剧了继承的难度。与传统遗产不同,数字遗产具有独特的双重属性:既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例如电子资金、经营积累的粉丝量、信用评价等虚拟资产;也包括涉及人身利益的数据,如逝者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等。后一类数据一旦被不当公开,很可能会侵害逝者及相关第三方的人格权益,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面对数字遗产的复杂特性,相关法律制度亟须更为精细的设计,既要保障财产性权益的有效传承,又须防范人格性利益遭受损害。
数字遗产的继承依据
数字遗产的继承具备充分的实践依据。这一点在我国关于网络店铺继承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在立法层面,《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
当前,大量个体工商户依托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参照上述规定,经营者死亡的,理应承认继承人有权向平台主张继承网店。这也符合现实需要,因为网店所积累的客户数据、商誉属于重要经营资产。司法实践也对网络店铺继承予以支持。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案件中,明确认可了继承人对淘宝店铺的继承权。
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具备理论依据,其核心在于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可继承性。用户注册网络账户在法律上意味着与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用户根据合同享有使用经营者服务的权利,首先是获取网络数据的权利,经营者承担对应义务。而且此类合同并非专属于原用户,因为无论网络账户由谁操作,经营者需提供的服务都是一样的,用户身份更迭本身并不会给经营者带来额外负担。笔者认为,可以在合同关系框架下解决网络数据继承问题,这样可以简化网络数据普遍性继承的复杂性。如果要对数据赋予独立的权利再进行继承,问题就会很复杂,因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在法律上适用的规则也不相同,规则的差异可能造成权利保障上的错位与不一致。在合同关系视角下,数字遗产的继承内容包括访问经营者服务器的权利,获得网络数据是行使这种权利的结果,数据本身的差异可不作过多的分类考虑。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同样侧面佐证了网络数据具备可让渡性与可处分性。
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尊重用户意愿
作为数字遗产的实际控制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数字遗产能否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