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需要“审议”确认 但提交“表决”不妥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577
  □文/滕修福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当然要依法审议通过;但是未必非要“表决”不可。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提出当选代表的资格是否有效的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确认,并依法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二是依据代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报告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确认,并依法予以公告。
  依法可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是依据相关具体法律条款规定所提出的代表资格审查意见。人大常委会应依据法定性进行审议,不涉及非法定性的其他因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是否合法的意见,但不能想当然表示反对。因此,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采取按表决器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都是不妥当的。
  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依法进行审议确认是必须的。实践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也会在报告末尾写上一句话:“以上报告,请审议。”但是,“审议”之后,未必非要“表决”不可。而对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是审议无异议确认,并依法予以公告;这种法定类型的公告,也无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