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需人大常委会表决确认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571
□文/尚娟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进行表决确认,是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
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并公布代表名单。法律虽未明确要求常委会进行表决,但依据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是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代表资格审查是人大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涉及代表资格的取得、变动与终止,属于重大事项,理应由常委会在听取报告后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而表决是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法定形式。
依据代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来看,“报”不仅指形式上的送达,更意味着提请审议。公告是人大常委会对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行为,其前提应是人大常委会已对相关事项作出确认。若无需表决,则公告的内容仅为转发审查委员会意见,人大常委会的法定地位与监督职能将无从体现。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符。
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既能体现对审查结果的尊重,又能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审查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升了代表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进行表决确认,是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
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根据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并公布代表名单。法律虽未明确要求常委会进行表决,但依据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是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代表资格审查是人大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涉及代表资格的取得、变动与终止,属于重大事项,理应由常委会在听取报告后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而表决是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法定形式。
依据代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来看,“报”不仅指形式上的送达,更意味着提请审议。公告是人大常委会对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决定的行为,其前提应是人大常委会已对相关事项作出确认。若无需表决,则公告的内容仅为转发审查委员会意见,人大常委会的法定地位与监督职能将无从体现。这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符。
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既能体现对审查结果的尊重,又能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审查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升了代表资格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