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建引领 力促公平竞争

——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决定通过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212
  □文/本刊记者 王燕霞

  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将在更加健全的法治轨道上,迎来新一轮高质量规范化发展,为谱写陕西农业农村现代化新篇章贡献更大力量。


  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此次修正聚焦新时代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在坚持法治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用,并对政府支持项目的实施方式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激发合作社内生动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突出政治引领
  筑牢合作社健康发展根基

  引人注目的修正之一,是明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党组织作用的条款。《实施办法》规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深刻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全面领导的基本要求,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合作社的发展优势、治理优势。在合作社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有助于确保合作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合作社领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党组织通过参与合作社重大决策、监督运行管理、协调内外关系、培育骨干人才,能够有效促进合作社依法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防范化解风险,增强凝聚力与向心力。同时,发挥党员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诚信经营、扶贫帮困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带动广大社员共同致富,提升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与社会责任感,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为合作社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注入了“红色引擎”。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惠曙光审议时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规范项目实施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另一项关键修改,是针对政府涉农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的表述调整。将原办法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优先”,修改为更为规范、开放、强调程序公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乡村振兴、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安排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同一项目时,应当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评审等方式依法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意味着合作社获得项目不再是一种政策性特优势,而是需要凭借其自身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方案优劣来争取。这要求合作社必须苦练内功,提升规范化水平、专业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进入政府选择视野。增加了政府资源分配过程的透明度与规范性,打破了可能存在的身份歧视或地方保护,为包括合作社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