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到有: 检察公益诉讼破茧成蝶

2026年03月10日 字数:1726
  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7月1日,在常州案件进退维谷之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的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随着改革方案的落地,常州污染案也迎来了转机。同年12月21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污染责任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该案成为试点启动后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常州污染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汤维建评价,“它生动诠释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兜底’与‘补位’功能,也全面展示了检察机关在证据固定、刑事衔接、追责到底方面的专业与效率优势。”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因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吉林也相继探索出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创新模式。至2016年6月,全部13个试点地区均实现了公益诉讼案件的“零的突破”。
  改革之路并非一帆风顺。试点初期,绝大多数案件通过审前检察建议解决,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比例较少。“如果诉讼案件过少,就难以充分检验制度的实际效果。”当时不少专家学者表达了这样的关切。
  为激活实践,推动制度走深走实,改革措施持续加码。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试点地区办案提出明确要求。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多份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及公益诉讼,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这些举措形成了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改革合力。试点后半程,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到2017年3月,试点地区办理案件数跃升至5871件,其中提起诉讼653件;至两年试点期满时,案件总量已近万件,覆盖了生态环境、食药安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保护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多个领域。
  试点成功 检察公益诉讼正式获得法律授权
  经过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两年的试点工作,答卷令人瞩目: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通过审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7903件,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职的,提起诉讼1150件,挽回经济损失超过89亿元。
  “全覆盖、多样化的试点探索使顶层设计得到全方位的检验,这样一份亮丽的答卷,充分证明了检察机关履行这一新型职能的优异效能。”汤维建评价。
  数字背后,是制度框架的逐步夯实。试点填补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长期缺位,将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凝聚成保护公共利益的法治合力。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表示,这形成了“具有奠基意义的基础性、框架性成果”。
  实践中,绝大多数问题在检察建议的督促下便能高效解决,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对未履职到位的提起诉讼,则赋予了监督刚性保障。“检察机关在公益保护体系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特殊地位逐渐成为共识。”余凌云说。
  丰富的办案实践,为完善法律提供了扎实的“样本”。从吉林守护长白山生态,到内蒙古保护广袤草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领域规模效应初显。
  立法是改革的升华。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成效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强调“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提供法律保障”。
  同年6月,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