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融合:当代法治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的话语转换与制度构建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1826
虽有死罪,不加刑”,突显对老幼群体的特殊保护;《唐六典》要求对鳏寡孤独、贫穷老疾等无法自存者,由近亲收养或乡里安恤,途中患病者由当地官府安置治疗,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此外,传统法律文化中“天下无讼”“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慎罚慎刑的刑罚观念,罪罚相当的平等理念,天道、国法、人情相结合的法治原则等,均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新精神,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滋养。

  三、制度建构:借鉴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建构当代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一)理顺情理法的关系和顺序
  立法方面:“融情于法”
  “融情于法”即通过立法将社会公序良俗和基本伦理秩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确保社会良性发展。中国古代“同居相容隐”制度是典型代表,《唐律疏议》详细规定了亲属之间的容隐义务。这一制度通过维护亲属伦理,实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统一。
  当代法治虽对伦理道德有一定维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遗弃罪保护弱者,《宪法》倡导“五爱”公德、要求公民遵守社会公德,但相较于传统法治,其覆盖范围和处罚力度仍有差距,导致“扶不扶”“小悦悦事件”等社会矛盾突显。因此,当代立法应进一步“融情于法”,扩大伦理道德的法律保护范围,使法律更贴合社会公序良俗,减少法律与民众情感的冲突。
  制度方面:理顺情、理、法的关系
  当前社会存在“重人情、次道理、后法律”的不良倾向。在法治社会中,正确的逻辑应是“理为基础、法为准则、情为补充”,“交情规则”必须让位于“法治规则”。
  为此,需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办事制度和投诉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方面,要明确办事流程和标准,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办事、徇私枉法等行为严肃追责,引导公众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二)由重视立法到重视法治环节
  立法层面:数量与质量并重,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截至2023年3月,全国人大官网公布的现行法律达294件,加之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庞大的法律体系。但立法工作仍存在不足:部分法律质量不高,仅针对已出现的问题制定,时效性不足;一些法律未能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地方保护主义导致部分法规冲突。
  今后立法应实现从“数量扩张”到“质量提升”的转变:一是根据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及时修改或废除滞后法律;二是立足我国特殊国情,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法律规范,避免盲目照搬;三是加强立法调研与论证,广泛听取民意,提高法律的科学性与可行性,确保法律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能引领社会发展。
  执法层面:强化规范与监督
  行政执法是法治实施的关键环节,但当前仍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4)》,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行政机关胜诉率仅13.12%,某地市非诉执行申请被否定率高达44.70%,主要原因包括主体不适、程序违法等问题突出。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部分制度落实不到位,如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界定模糊,存在应审未审、审而不严等现象。对此,需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严格落实《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与法治素养;三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明确法制审核范围与标准,对违法执法行为严肃追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司法层面:强化监督与独立
  当前司法审判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审判权力被滥用。对此,需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和队伍建设三方面入手,保障司法公正独立。
  一是加强外部监督。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司法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调研、视察与检查,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与重点改革,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开展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组成的第三方案件回访,以客观视角评价办案法官,听取群众意见,促进公正廉洁文明司法,防范行政权力不当干预。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明确两级法院职能定位,充分发挥二审、再审的依法纠错功能,平衡纠错与维护原审裁判既判力的关系;规范审级监督,鼓励合议庭充分讨论争议问题,如实记录不同意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缩小案件讨论范围,聚焦法律适用研究,统一裁判标准。
  三是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纪学习教育等活动,引导干警坚定法治理念,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轮训、专家培养、院校双向交流等提升司法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廉政监察员、案件过问记录等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