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融合:当代法治建设中传统法律文化的话语转换与制度构建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1139

  □文/高健

  传统法治文化中礼法结合等理念,对破解当代司法难题极具价值。


  妥善处理情、理、法的关系,成为当下法治社会建设的迫切需求。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制度建构智慧,依律定罪、同职连署、监察反腐等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惩治腐败、规范政治与法律体制等方面意义深远,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思想为现代依法治国、司法责任制提供了重要借鉴。传统法治文化中礼法结合等理念,对破解当代司法难题极具价值。

  一、传统审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制度建构的智慧体现
  (一)依据律令定罪中的法律底线思维
  唐朝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法规始于唐高祖武德时期,借鉴隋朝法律并加以发展,形成了“律、令、格、式”四位一体的法律规范体系。
  唐朝先后制定了多部重要法典:《武德律》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修订,新增“五十三条新格”,适配唐初社会状况;《贞观律》秉持轻刑宽法原则,强调公正仁慈,为唐朝繁荣稳定奠定法律基础;《永徽律》(又称《唐律疏议》)共五百零二条,是中国封建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对后世影响深远;《开元律》在《永徽律》基础上修订增补,更注重实用性与适应性,新增了针对新兴社会问题的规定。
  在定罪量刑方面,唐朝以法律保障严格依律令定罪,尤其针对“出入人罪”制定了严密规范。唐律对“出入人罪”的价值导向是实质正义,追求有罪必罚、无罪保护的公正判决。
  唐初统治者将慎刑、简约、宽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理念。唐太宗曾强调“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唐律・断狱》篇详细规定了“出入人罪”的具体罪行与惩罚措施,涵盖入全罪、从轻入重、出罪等情形,唐代“出入人罪”追责制度具有鲜明特点:处罚以客观危害结果为前提,未造成实质损害的过失行为可免予追责;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犯罪处罚较重,过失犯罪处罚较轻,且规定了具体的刑罚增减标准;追责主体不仅包括直接办案司法官员,还涵盖能影响判决结果的其他官员。
  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前提是承认司法官员作为“人”的局限性,深知各类因素可能导致权力滥用或错判误判。因此,除道德训诫外通过制度防范司法冤滥,确保“一断于律”,为后世司法责任制建设提供了重要借鉴。
  (二)同职连署制度中的职业伦理雏形
  唐朝推行同职连署制度,要求相关官员共同审案、共同判决、共同承担错案责任,旨在通过相互监督减少错案发生。根据唐律,大理寺卿、少卿、判丞、主典等四级官员属于同职连署范围,因公错判的,主要责任人承担首要责任,其他人员逐级减轻处罚;因私错判的,不知情官员需承担连带过失责任,上级或无隶属关系官员失察的可逐级减罪,检察官、勾决官员失察按从犯对待。
  唐律明确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指官吏在公务活动中因执政能力欠缺导致的无意识过错,无私人曲徇;私罪指官吏私下违法、利用职权贪赃枉法或因公涉私的行为。其处罚原则是公罪从轻、私罪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