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担任仲裁员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581
□文/崔厚元

  2025年新修订的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做出规定,主要侧重于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或律师执业满八年、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等。同时按照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监察官、法官、检察官不得兼任仲裁员,由于这些公职人员因职责特殊性,需严格回避仲裁工作,以确保司法公正性和职业独立性。其他公职人员如公务员等若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仲裁员。也就是说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职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
  从人大工作实践角度来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适合担任仲裁员。首先是法定职责和兼职工作冲突,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肩负着立法、监督、任免等重要职责,担任仲裁员难免分散精力,影响其正常履行人大常委会法定职责;其次是保持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需要,仲裁员需独立、公正处理纠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若仲裁案件涉及政府或公共政策,可能引发对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再者,劳动付出与报酬冲突,按照相关规定,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时可依法领取报酬,但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因此显得很尴尬。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可以受聘担任仲裁员,但从工作实践考量,不宜担任仲裁员。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