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聘任不宜提倡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568
□文/王鸿任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受聘担任仲裁员,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据此,应当说是可以的。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来看,不同于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有着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仲裁机构是由仲裁法规定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就此而论,也应当是可以的。仲裁法还规定除法律规定不得兼任仲裁员的公职人员外,其他公职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符合这些条件的也是可以受聘的。
之所以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受聘担任仲裁员不宜提倡,是因为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肩负重要法定职责,法律规定其不能担任“一府一委两院”的职务,除上述二者之间关系外,还有保障其集中精力行使好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不宜再另行兼职。再从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所列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十余种职务来看,基本上都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不能兼任的,其中就有“仲裁员”一职,以此推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不宜兼任仲裁员,尽管有些牵强,还是不提倡聘任为好。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受聘担任仲裁员,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据此,应当说是可以的。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仲裁机构的关系来看,不同于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有着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而仲裁机构是由仲裁法规定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就此而论,也应当是可以的。仲裁法还规定除法律规定不得兼任仲裁员的公职人员外,其他公职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符合这些条件的也是可以受聘的。
之所以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受聘担任仲裁员不宜提倡,是因为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肩负重要法定职责,法律规定其不能担任“一府一委两院”的职务,除上述二者之间关系外,还有保障其集中精力行使好法定职责,一般情况下不宜再另行兼职。再从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所列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十余种职务来看,基本上都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不能兼任的,其中就有“仲裁员”一职,以此推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不宜兼任仲裁员,尽管有些牵强,还是不提倡聘任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