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兼任仲裁员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573
□文/武春 武香君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但从维护仲裁的公信力与权力机关形象的角度考量,在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兼任仲裁员。
仲裁员与律师在职业属性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需对争议事项作出专业判断与妥善处理,而且通常采用有偿服务模式。其中可能隐含一定的利益因素和倾向性。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业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私利益冲突,确保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避免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
同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同时担任仲裁员,身份与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即便仲裁员在具体案件中竭尽全力保持客观公正,一旦两种角色重叠,公众仍可能对其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削弱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纳入禁止担任仲裁员的范围。这一举措既能从制度层面保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远离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更好地投入人大常委会工作;也能保障仲裁的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通过法律解释或规定禁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仲裁员,能够确保仲裁员队伍的纯洁性与中立性,推动仲裁事业在公正、公平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禁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但从维护仲裁的公信力与权力机关形象的角度考量,在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兼任仲裁员。
仲裁员与律师在职业属性上具有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需对争议事项作出专业判断与妥善处理,而且通常采用有偿服务模式。其中可能隐含一定的利益因素和倾向性。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这一规定严格限制了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业行为,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私利益冲突,确保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避免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干扰。
同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同时担任仲裁员,身份与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即便仲裁员在具体案件中竭尽全力保持客观公正,一旦两种角色重叠,公众仍可能对其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进而削弱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纳入禁止担任仲裁员的范围。这一举措既能从制度层面保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使其远离潜在的利益冲突风险,更好地投入人大常委会工作;也能保障仲裁的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通过法律解释或规定禁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仲裁员,能够确保仲裁员队伍的纯洁性与中立性,推动仲裁事业在公正、公平的轨道上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