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人大常委会兼职组成人员可以担任仲裁员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569
  □文/尚娟

  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大常委会兼职组成人员,比如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可以担任仲裁员。
  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在法律层面并无禁止。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明确规定,监察官、法官、检察官不得兼任仲裁员,以防角色冲突,影响司法公正。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地方组织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并未将仲裁员这一社会性职务纳入禁止范围。此立法上的“留白”,为符合条件的兼职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提供了可能性空间。
  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与仲裁员二者在任职条件与职责上存在本质不同。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主要负责仲裁机构的日常管理、规则制定、仲裁员的聘任及监督等行政事务,其身份更偏向于管理者。而仲裁员的核心职责是接受指定或选定,独立、公正地审理具体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其身份是案件的裁判者。人大常委会兼职组成人员的本职工作或主要身份与仲裁员所需的中立性、独立性并不冲突,并不影响其以个人身份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大常委会兼职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有助于吸纳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参与仲裁事业。允许一些符合仲裁员资质条件的兼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仲裁员,可以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仲裁队伍,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