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人大工作者的宪法记忆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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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罗马尼亚、波兰、捷克等国宪法,1月中旬,毛泽东先后审阅宪法草案初稿、二稿、第一次修正稿,作多处修改并批注一些意见。1954年2月25日,宪法起草小组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关于宪法的讨论除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外,会同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讨论。全国有八千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多条意见,宪法草案也在吸收各方意见的过程中逐渐成熟。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会议结束当天,宪法草案即正式公布,郑重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近3个月的时间里,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展现出空前的政治热情。各地普遍成立宪法起草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骨干力量,宪法学界学者纷纷发表文章、撰写学术论文,编写通俗易懂的普及小册子。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与宪法草案讨论,最终收集整理包括宪法草案和各组织法草案在内的修改、补充意见达118万多条。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刘少奇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结尾,刘少奇郑重指出:“在全国人民讨论中,证明了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是实事求是的。”
经过数天的大会发言讨论,9月20日下午3时,代表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步入会场。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印有汉、蒙、藏、维吾尔四种民族文字的浅红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上郑重划圈。下午5时55分,计票工作完成,1197张选票全部为同意票,大会全票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称“五四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八二宪法”——
改革时代的法治基石
“五四”宪法出台后,我国先后颁布过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重新制定的,1978年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全面修订。这两部宪法都存在着历史局限性——1975年宪法条文过于简略,且受到极左思潮影响;1978年宪法未能彻底摆脱历史遗留的错误观念,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现实需要。此时,修订一部与新时期新任务相适应,全面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统一的思想意识基础。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将修改宪法作为第一项重大改革,实际上提出了修宪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修宪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名,不仅包括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全体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等领导,而且涵盖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的代表人士等。
彭真具体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明确宪法修改应该以“五四宪法”为基础,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宪法修改委员会历经一年半调研修改,于1982年4月形成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后公布,交付全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会议结束当天,宪法草案即正式公布,郑重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近3个月的时间里,一场轰轰烈烈的全民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展现出空前的政治热情。各地普遍成立宪法起草讨论委员会,培养报告员和辅导学习讨论的骨干力量,宪法学界学者纷纷发表文章、撰写学术论文,编写通俗易懂的普及小册子。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与宪法草案讨论,最终收集整理包括宪法草案和各组织法草案在内的修改、补充意见达118万多条。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开幕。刘少奇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结尾,刘少奇郑重指出:“在全国人民讨论中,证明了我们的宪法草案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是实事求是的。”
经过数天的大会发言讨论,9月20日下午3时,代表们怀着激动的心情步入会场。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印有汉、蒙、藏、维吾尔四种民族文字的浅红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票”上郑重划圈。下午5时55分,计票工作完成,1197张选票全部为同意票,大会全票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称“五四宪法”)。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确立。
“八二宪法”——
改革时代的法治基石
“五四”宪法出台后,我国先后颁布过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重新制定的,1978年宪法是对1975年宪法的全面修订。这两部宪法都存在着历史局限性——1975年宪法条文过于简略,且受到极左思潮影响;1978年宪法未能彻底摆脱历史遗留的错误观念,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推行,无法完全适应新的现实需要。此时,修订一部与新时期新任务相适应,全面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转折,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全面修改宪法提供了统一的思想意识基础。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将修改宪法作为第一项重大改革,实际上提出了修宪的指导思想,明确了修宪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面。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龄和彭真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共103名,不仅包括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全体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等领导,而且涵盖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的代表人士等。
彭真具体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明确宪法修改应该以“五四宪法”为基础,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宪法修改委员会历经一年半调研修改,于1982年4月形成宪法修改草案,提请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后公布,交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