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的利益博弈及其平衡原则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919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利益平衡应
  遵循的几点原则

  在个人信息处理与利用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多方主体、多种价值目标的交织更为复杂。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同时,实现信息数据的合理流通与高效利用,已成为我国数据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对此,必须更加坚定地遵循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充分促进数据要素价值创新与安全利用的动态平衡。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利益平衡考量的价值基石。在数字化进程不断深入的今天,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构建健康、有序数字生态的根本遵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所有决策和行为,均应将人民根本利益放置首位,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害。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应服务于增进社会总体福祉、促进社会进步的大局。应建立更加精细化的合规标准、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可能损害人民利益的利用行为严格限制和监管,坚持“科技向善”,真正落实“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理念,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国民乃至世界人民,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共享高水平、高层次的数字成果,推动全体人民迈进共同富裕的高品质生活,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恪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手段与所追求的目的必须保持适当、均衡、合理或正当的匹配关系,其内涵可进一步分解为适当性、必要性与相称性三个原则。由于该原则具有维护和推动社会契约关系实现动态平衡和实质公平的内在属性,能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力与权利、利益与负担的合理配置,因而不仅在公法领域作用显著,在私法与社会法领域也同样具有广阔适用空间。只要存在力量或利益失衡,比例原则就存在适用可能性。其核心要义旨在禁止过度干预,平衡不同场景或类型下个人信息处理中法律关系的失衡和落差,确保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收集、使用、利用等权利限制行为是适当的、必要的、相称的。相较于行政法、民法等传统法律领域较为定型化的适用逻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比例原则因其适用主体、对象、场景、范围、方式等问题的复杂性和变动性,而显得更加错综多元。其不仅需回应技术迭代与商业模式创新带来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挑战,还须在保障个人信息控制权利与促进信息合理利用之间维持灵活而精致的平衡。因此,在这一领域中,比例原则不仅是一种法律工具,更是推进构建信任机制、推进负责创新的重要治理理念。
  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制度设计的各环节,平等对待各方利益主体,不允许出现偏袒与不公,确保所有主体的合法利益均能得到公正对待和平等保护。当下信息公平失衡现象包括“数据霸权、数据垄断和数字贫困”,以及“私密监控、个人信息侵权及算法歧视”等。进一步健全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和监管制度,既要抵制权力滥用及数据孤岛,也要呵护数字时代的自主和尊严,严格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基于信息滥用进行歧视性决策,确保每个人机会公平。进一步关注和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特殊需求,如积极推行并全面实施“适老化”数字服务政策,确保老年人群体共享甚至优享数字时代所带来的各种便利。同时,通过资源配置补缺、技术普及和服务普惠,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平等,推进数字正义的实现。
  坚持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通常适用于利益冲突情形,其关键在于通过精细的衡量和协调,追求整体利益达到最佳效果。具体而言,在寻求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动态平衡时,不仅要求对个人权益进行深入全面的考量,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整体发展需求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以有效维护个人信息生态系统的整体和谐。一般而言,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优先于其他利益;而人格权益与数据财产权益的衡量中,前者优先于后者;公共利益高于个人信息权益,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牺牲或限制个人信息权益,而是应坚守比例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益保护也应严格遵守上述各项规则。
  上述原则中,人民利益至上原则强调数据处理行为的出发点,确保信息处理行为服务于人民根本福祉的增进。比例原则关注个人信息数据利用合理边界,避免对个人权益造成过度干预和侵害。公平原则聚焦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反对任何特权和歧视。整体利益原则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它们彼此联系,相互支撑,共同助力构建我国个人信息利用利益平衡的基本框架。
  本文为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流动中利益平衡保护法律研究(2021E009)”、西安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流动中利益平衡保护研究(FS59)”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系西安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