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中的利益博弈及其平衡原则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846
□文/李金玉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利用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多重利益博弈,主要表现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冲突、市场主体数据垄断及数据不正当竞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以及数据主权与数据合作间的张力等诸多层面。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博弈更趋复杂,有必要进一步遵循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以及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有效平衡该领域的各种利益冲突,从而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伴随数字化、智能化社会的深入发展,个人信息呈现数字化形态(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同质同源,本文混同使用),其所承载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二元价值”属性日益凸显。在人格利益方面,个人信息与个人尊严和隐私保护密切关联,直接关系到个体的自主性和社会认同。在财产权方面,个人信息成为新型生产要素,可通过收集、分析和交易等方式转化为经济价值,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之一。随着数据流通机制不断完善和应用场景持续拓展,个人信息在流转利用中不仅催生了跨领域、多层次的资源整合和价值释放,也引发了个人、企业、政府甚至国家等多元主体之间更为复杂的利益冲突。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利益博弈
  人身权利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数字化背景下,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具有多重价值的重要社会资源,不仅涉及个体尊严,隐私权等基本人身权利,也在商业活动中逐渐转化为具有流通价值的经济资产。如市场主体通过用户数据来训练AI模型、开发个性化服务、优化商业决策等,从而带来巨大便利与经济收益。但这种数据驱动往往伴随着个人隐私侵犯、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多重风险。如基于数据预测分析和定向投放的商业模式,实质上形成一种隐形的数据监视机制,可能干扰个人的选择自由与自主决策;生物识别数据、医疗隐私、社交网络偏好等高度敏感信息被企业无限度挖掘与利用,可能使个体陷入由算法推断所形成的“数字身份”与个性标签,进而导致歧视性定价、信息茧房乃至社会分化加剧。在人工智能领域,大模型的训练、运行与进化过程中,高度依赖海量且多样的个人信息数据。其技术运作逻辑进一步加剧个人数据安全风险的复杂性和难预测性,对现有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机制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
  市场主体数据垄断及数据不正当竞争。个人数据要素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驱动,不仅具有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产的双重属性,更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大型企业凭借雄厚资金实力、先进技术积累和广泛的业务布局,在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及分析等方面形成显著优势,逐步构建起闭环式数据生态,甚至形成数据垄断。而中小企业面临数据获取成本高、质量难保证、安全防护能力弱等问题,数据资源积累严重受限,双方竞争实力差距明显。近期发生的“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竞争案”以及“涉互联网医疗平台数据搬运案”,都揭示了当前互联网平台之间为争夺或掌握数据优势而展开的激烈博弈,不仅凸显了数据资源在数字时代的重要性,也反映出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的必要性。
  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人数据承载的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内在的社会价值与个人权利边界的天然博弈。个人数据既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也具备广泛的社会属性,不仅关乎个人尊严,也是个体参与社会交往、经济活动和公共生活的必要媒介。个人信息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如可用于舆情监测、分析就业导向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在这一过程中,个人信息数据处于个人控制与社会利用的双重场域,其所承载的多元利益发生冲突的频率和张力日益显著。此外,公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惯性,在缺乏有效制约与透明监督情况下,极易对公民个人生活空间造成挤压或过度渗透、侵犯。
  市场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博弈。在个人信息利用的复杂场景中,市场、社会与国家三者间的利益博弈,本质上体现为资本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与持续较量。在理论层面,市场主体天然具备追求数据规模化利用的经济理性,倾向于通过信息数据的处理实现利润增长;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则更侧重对信息数据的合理分配、公平适用和普惠性服务;国家作为主权实体,始终将数据安全、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置于核心位置,尤其在跨境信息数据流动方面高度警惕和严格管控。这三方立场虽有交集,却常因目标差异而发生冲突。如某公司在美国上市被判罚80.26亿元,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查证强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涉及道路交通流量和人口聚集区等敏感内容,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