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防范与应对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879
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因为转账凭证只能反映款项发生了流动或者其流动方向,并不能反映出转账目的,即使原告方在转账时通过备注、留言等方式予以注明,被告仍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来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存在的借贷关系,在原告无法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均有未完全履行举证的行为,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民间借贷纠纷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代表着当事人提供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采取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且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被告只需要让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在仅有债券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若“抗辩”借贷行为并没有发生,就只需要作出“合理说明”,承担一种较低程度的反驳义务,也就是被告只需要积极否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合意,如伪造债权凭证、胁迫他人订立借款合同等情形,或者承认与原告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但否认借款实际交付。
  在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承担了民事诉讼程序所赋予的提交证据和履行说服义务的双重责任,但说服义务能不能通过其提供的转账凭证达到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需要证明标准来检验。被告举证证明的目的在于使原告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如要求被告证明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官对其主张事实则已经达到“内心确认”,可以直接得出借贷关系不成立的结论,被告主张成立,应将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不存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过程。
  三、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规避与应对
  (一)进行必要调查,防患于未然
  在借款前,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应当进行必要调查,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出借人应对借款人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必要调查。借款人也需要对出借人主体资格、资金来源进行必要调查。在调查后,如发现可能影响将来借款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对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建立借贷关系。
  (二)借款合同内容合法,重要条款明确清晰
  借款合同应当以不能违法作为前提。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避免合同无效或者合同重要条款无效。在尊重双方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借款合同应当明确合同主体、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违约条款等重要事项,例如,有约定利息的,则需要写明利率的多少;有保证人的,则需要明确保证人和出借人的权责关系,确定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以及保证区间等。重要条款明确清晰,可以避免发生歧义,从源头上减少赖账事项的发生。(三)提高风险意识,保留证据材料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原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证据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民间借贷往往夹杂着亲情、友情、爱情,碍于情面,很多事实均无法形成痕迹,但这也带来了潜在风险。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必须要提高风险意识,保留证据材料。在涉及大额借款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借贷关系。无论是借款,还是还款最好采用转账、汇款方式,同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如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应要求出具收据。
  (四)积极主张合法权益,发生纠纷及时维权
  借款约定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主张还款,同时要注意保留通话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借款未约定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如遇到借款人拒绝还款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需要特别注意,我国法律规定了三年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强化民刑衔接程序
  当前,违法犯罪手段变得更加隐蔽,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与虚假诉讼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交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严格审查借贷法律关系,理清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当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明晰时,若发现涉及违法犯罪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当民间借贷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明晰时,对于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安全的案件,则需要慎用或不用刑事手段,若在穷尽救济方式仍然无法保障民间借贷市场稳定时,再使用刑事手段兜底,这样能更好地规避过渡刑法化带来的弊端。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