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纠纷的防范与应对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157


□ 文/贺冰娃

  系统性防范与规制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对保障个体权益与企业经营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整体部署下,民间资本融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融资约束困境,同时拓宽了社会资本的配置路径。在此背景下,系统性防范与规制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对保障个体权益与企业经营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识别
  (一)传统型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借款合意和资金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借款的合意要求借贷双方就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且意思表示真实。资金交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由于借款合意具有主观性,在合意不明情况,借款合意需要结合借款合同、债权凭证、转账凭证等进行判断。资金交付的判断则主要根据银行转账流水、收据等判断。
  (二)转化型民间借贷
  转化型民间借贷是基于民间借贷以外的其他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买卖、出租、承揽、转让、合伙、建设工程等行为而出具欠条、借条或者其他债权凭证,进而转化成为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因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是,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才属于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在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需要审查基础法律关系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实质型民间借贷
  实质型民间借贷主要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两种表现形式。法律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会有所不同,审判人员需要掌握辨别实质型民间借贷的方法。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件,可以从投资的特征角度判断,即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则需要根据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签订目的、合同内容来判断。
  (四)虚假型民间借贷
  虚假型民间借贷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采取虚构债权债务的方式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不法目的。在虚假型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行为因缺乏合法性而导致行为无效。虚假型民间借贷往往与民事诉讼具有密切关联,即当事人通过提起民事起诉获取生效判决,进而侵害他人权益,因此,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应通过全方位审查予以综合判断。审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二、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主体认定及证明责任
  (一)民间借贷纠纷责任主体认定
  借款合同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根据“合同相对性”这一基石原则,借款合同的效力仅限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出借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