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工伤,曲折维权路
2026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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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工程分包合同成立,但这属于对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民事效力的追认,与劳动争议案法律关系不同,相关事实并不具有关联性。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时认定事实、采纳证据有误。
高台县检察院检索工伤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件时发现,案涉工程还发生过一起工亡案件,在那起案件中,法院明确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构成违法分包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一家公司,同一施工项目,近乎相同的案情,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同案不同判显失公平。”承办检察官说。
实质性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高台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张某某,违反了建筑工程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分包,对余某受伤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人社部门认定由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今年6月26日,该院就该案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级伤残,五年多诉讼。余某左眼失明后,右眼受到影响,视力也在迅速下降,造成其劳动能力受限。”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年过五旬的余某离婚后,每月还需承担孩子2000元的生活费。
检察监督不能停留在“一纸建议”上。“发出检察建议仅是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余某最迫切的是拿到赔偿,彻底结束这场纠纷。”承办检察官主动联系法院,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如果不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将再次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检察官多次以电话联系、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向山东某建筑公司阐明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因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违法分包,余某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保障。同时,检察机关向余某了解伤残鉴定情况,调取鉴定意见书,听取其实际诉求;向人社部门通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意见及涉案企业、余某意见,了解工伤保险赔偿及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规定,推动人社部门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还根据余某提供的伤残鉴定资料,结合其工作情况,预估赔偿费用数额区间。
一开始,山东某建筑公司认为余某要求的赔偿款数额过高,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邀请法院行政诉讼资深法官、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承办人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向山东某建筑公司讲明,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需要承担审查不严的法律责任;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结合工伤的发生时间,讲明工伤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和标准。
经过多次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9月15日,山东某建筑公司和余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向余某支付20万元赔偿。鉴于当事人争议问题已得到实质性化解,法院作出不再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查的决定。
10月10日,余某收到山东某建筑公司转账的20万元。一起历时五年多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和全力推动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