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五年多未得赔偿, 症结在哪?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513
一次工伤,曲折维权路
事故发生后,余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承建该项目的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山东某建筑公司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称已经将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某。余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未获支持。不得已,余某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向张某某成立的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但张掖市某劳务公司提出,余某受伤十日后,张某某才登记注册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年时间,历经两次劳动仲裁、四次诉讼,余某仍然没有找到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在此过程中,余某才弄清楚,2019年,山东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自己是这层层转包下最末端干活的工人。
无奈之下,余某还是寄希望于工伤认定。2024年4月,他向人社部门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社部门综合工伤事实、山东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的相关证据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余某左眼受伤系工伤,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余某松一口气。山东某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中关于违法分包的事实,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看到判决书,余某蒙圈了:“我在工地上受了伤,却不知道找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到底应该去哪里讨个说法?”他考虑过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并自行作了伤残鉴定(七级伤残),但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低于工伤赔偿,而且他也不知道该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人社部门也很为难。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推翻,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怎么重新认定?转眼间,上诉期、申请再审期已过。
2025年4月,人社部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穿透迷雾纠错
甘肃省高台县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案件未经再审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那么,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五年多时间里,经历工伤认定、诉讼,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还有没有其他途径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应当依职权监督。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事实明晰,如果再走一次工伤认定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易造成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讼累。经研究,高台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具有监督的必要性,决定依职权监督。
承办检察官向人社部门、山东某建筑公司及余某详细了解情况,厘清余某及山东某建筑公司与该案关联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工伤认定、工伤仲裁案件,并向人社部门、仲裁委及法院调阅了相关案件卷宗,仔细审查案涉事实及分包情形。之后该院召开案件座谈会,通报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与法院承办人、行政审判分管院领导一同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问题,意见得到法院认可。该院还召开听证会,论证案件证据,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意见。
通过细致调查,高台县检察院认为,余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这一点各方无实质争议。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建筑领域法定禁止性规定,虽然张某某事后注册公司并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分包行为发生时、余某受伤时其并无资质,违法分包事实清楚。
承办检察官认为,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张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虽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从山东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与张掖市某劳务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民
事故发生后,余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承建该项目的山东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但山东某建筑公司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称已经将工程分包给了张某某。余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未获支持。不得已,余某又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向张某某成立的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主张劳动关系。但张掖市某劳务公司提出,余某受伤十日后,张某某才登记注册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年时间,历经两次劳动仲裁、四次诉讼,余某仍然没有找到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在此过程中,余某才弄清楚,2019年,山东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某,张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自己是这层层转包下最末端干活的工人。
无奈之下,余某还是寄希望于工伤认定。2024年4月,他向人社部门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人社部门综合工伤事实、山东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的相关证据等,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余某左眼受伤系工伤,认定山东某建筑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余某松一口气。山东某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中关于违法分包的事实,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不一致,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
看到判决书,余某蒙圈了:“我在工地上受了伤,却不知道找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到底应该去哪里讨个说法?”他考虑过以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并自行作了伤残鉴定(七级伤残),但民事侵权赔偿标准低于工伤赔偿,而且他也不知道该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人社部门也很为难。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推翻,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怎么重新认定?转眼间,上诉期、申请再审期已过。
2025年4月,人社部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穿透迷雾纠错
甘肃省高台县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案件未经再审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那么,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在五年多时间里,经历工伤认定、诉讼,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还有没有其他途径解决?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应当依职权监督。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基本事实明晰,如果再走一次工伤认定或者民事诉讼程序,易造成程序空转,给当事人增加讼累。经研究,高台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具有监督的必要性,决定依职权监督。
承办检察官向人社部门、山东某建筑公司及余某详细了解情况,厘清余某及山东某建筑公司与该案关联的所有民事、行政及工伤认定、工伤仲裁案件,并向人社部门、仲裁委及法院调阅了相关案件卷宗,仔细审查案涉事实及分包情形。之后该院召开案件座谈会,通报检察机关审查意见,与法院承办人、行政审判分管院领导一同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采信等问题,意见得到法院认可。该院还召开听证会,论证案件证据,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意见。
通过细致调查,高台县检察院认为,余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这一点各方无实质争议。山东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建筑领域法定禁止性规定,虽然张某某事后注册公司并补签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分包行为发生时、余某受伤时其并无资质,违法分包事实清楚。
承办检察官认为,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张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虽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张掖市某劳务公司从山东某建筑公司分包了案涉工程”,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其与张掖市某劳务公司工程款结算纠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