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水放心水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573
蒲壳造成水体污染,耀州区巡河群众反映个别人员损毁水源地隔离防护设施进行垂钓活动。这些原汁原味的民意,为我们坚持问题导向,采取针对性措施立法回应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立法内容汇集民智。针对“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执法难题,我们集中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在条例罚则中采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先由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措施,较好地兼顾了“看得见、管得了”。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多线长面广、专业监管力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难题,我们集中镇村干部的意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负有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较好地解决了专防专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问题;针对损毁水源保护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施上位法无明确罚则,基层执法部门无法可依问题,我们集中水源地管理单位意见,通过听证论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推进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突出铜川特色,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在实施性方面,《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更严格更具体;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二级保护区的边界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边界,均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确的警示标志,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更明确好操作;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均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措施”有扩展。
在补充性方面,《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并实时监控,填补了国家法律、省法规空白;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农业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在区域范围、收集种类等方面都有补充完善。第十三条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细化为禁止在饮用水水体或者河道内从事洗涤清洁或者露营、戏水、烧烤等行为,将“禁止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扩展包括了“核桃蒲壳”这一铜川地域特点。
在探索性方面,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丢弃农药包装物问题,《条例》第七条创设“鼓励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实施有偿回收”条款;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难以防治问题,《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户建立化肥施用台账,确定化肥合理用量;针对执法分散、合力不足、效力不强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每年联合执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相关区域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和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作者系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
立法内容汇集民智。针对“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执法难题,我们集中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在条例罚则中采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先由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措施,较好地兼顾了“看得见、管得了”。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多线长面广、专业监管力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难题,我们集中镇村干部的意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负有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平台等”,较好地解决了专防专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问题;针对损毁水源保护隔离防护设施、监控设施上位法无明确罚则,基层执法部门无法可依问题,我们集中水源地管理单位意见,通过听证论证,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损毁或者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推进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突出铜川特色,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在实施性方面,《条例》第五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更严格更具体;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边界、二级保护区的边界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边界,均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确的警示标志,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更明确好操作;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均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措施”有扩展。
在补充性方面,《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并实时监控,填补了国家法律、省法规空白;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以及农业废弃物应当统一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相较《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对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应当统一收集处置”,在区域范围、收集种类等方面都有补充完善。第十三条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禁止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细化为禁止在饮用水水体或者河道内从事洗涤清洁或者露营、戏水、烧烤等行为,将“禁止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扩展包括了“核桃蒲壳”这一铜川地域特点。
在探索性方面,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田丢弃农药包装物问题,《条例》第七条创设“鼓励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实施有偿回收”条款;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难以防治问题,《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种植户建立化肥施用台账,确定化肥合理用量;针对执法分散、合力不足、效力不强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每年联合执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相关区域进行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和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作者系铜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