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莫拒“辩”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590
  □文/王鸿任

  被提出罢免的人大代表有申辩的权利,代表法、选举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于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程序是罢免代表的前提条件,而且是法定的程序要求,被提出罢免的代表不知道本人享有这种权利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除非当事人自行放弃这一权利。如果有关机关拒绝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行使申辩权利,甚至对其提出的申辩意见置之不理,这样的罢免结果是无效的。
  有人认为因被提出罢免代表申辩程序的缺失而确定罢免结果无效,未免有些小题大做,尤其是罢免代表时并非主观故意拒绝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而是由于工作疏忽导致了当事人申辩程序的缺失。就其当事人自身问题的严重程度来看,即使申辩也注定要被罢免,没有必要纠正,这种自以为是的认识对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能自圆其说的。履行法定罢免程序,应当做到有错必纠,在允许被提出罢免代表出席罢免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重新履行罢免程序,即使是罢免结果与之前的结果相同,也应当如此纠正,因为这不仅是对被提出罢免代表法定权利的保障,更是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必须。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法定权利,而提出申辩意见是被提出罢免代表的法定权利,只有对这两个方面的法定权力同等尊重、同样执行,才足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