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罢免代表申辩权必须予以保障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533
□文/崔厚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罢免人大代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提出罢免代表的申辩权利是不可或缺的程序,“不经当事人申辩”罢免程序违法而无效。
  根据选举法相关规定,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设区市及以上)的程序:一是提出罢免案,代表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应书面提出,写明理由;二是被罢免代表的权利,其有权在会议中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印发会议或全体代表审议;三是表决程序,代表大会须过半数代表通过,常委会会议须过半数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四是备案与公告,罢免决定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公告代表资格终止。
  申辩权是人大代表在面临罢免时的一项基本程序性权利,是保障程序公正、防止错误罢免的重要措施。能确保代表有机会对罢免理由进行反驳、解释或说明,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未事先告知代表是否申辩即进行罢免表决,该罢免程序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存在重大瑕疵。在这种情况下,罢免决议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不论是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还是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都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罢免程序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