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当事人申辩罢免代表职务应属无效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578
□文/武春 武香君
笔者认为,未经当事人申辩即罢免代表职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该罢免行为应属无效。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上述规定表明,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罢免权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非该代表本人明确、自愿地放弃该项权利,否则任何省略、规避或变相剥夺申辩程序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定程序。
是否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仅关系到程序是否完整,更直接影响罢免案的表决结果。正因此,申辩程序不仅是一项权力安排,更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法律之所以专门赋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以申辩权,目的在于要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相关情况,从而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防止罢免程序被滥用,避免出现错误罢免。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在召开会议审议罢免案之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并明确告知其享有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
笔者认为,未经当事人申辩即罢免代表职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该罢免行为应属无效。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上述规定表明,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申辩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罢免权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非该代表本人明确、自愿地放弃该项权利,否则任何省略、规避或变相剥夺申辩程序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定程序。
是否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仅关系到程序是否完整,更直接影响罢免案的表决结果。正因此,申辩程序不仅是一项权力安排,更是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法律之所以专门赋予被提出罢免的代表以申辩权,目的在于要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相关情况,从而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防止罢免程序被滥用,避免出现错误罢免。
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在召开会议审议罢免案之前,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并明确告知其享有提出申辩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