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重建医患信任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2034
全社会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惠进才在审议时说,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制定要注重在源头治理、源头预防以及快速处理、公正处理等方面做好较为细致的渠道设计和规定要求。作为“小切口”专题立法要有更强的操作性。
和谐医患生态需法律
“硬约束”与共识“软支撑”
医疗纠纷的解决不仅依赖法律手段,更需社会各方共同营造理性、信任的医疗环境。《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全文共23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主要聚焦医疗纠纷处理关键环节,重点对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职责。《条例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医疗纠纷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监管医疗行为、指导医疗纠纷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监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治安,及时查处侵害医患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细化纠纷解决途径与关键机制。《条例草案》明确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在协商方面,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合理确定赔付数额;在人民调解方面,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申请、受理、专家咨询、保险参与、司法确认等程序,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明确行政调解的申请部门和诉讼解决途径及程序,构建“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医疗机构责任与重大纠纷处置要求。《条例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发生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相关法定解决途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介入、指导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信息不对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党双忍建议,条例第八条内容是发生医疗纠纷后采取的措施,建议多采取为患者提供解释、沟通、说明的解决方式,真正把患者当作亲人,把真实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告知患者,让患者感受到医院的温情。
“提高群众对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和流程的认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彪审议时提出: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支持力度,依法为医患双方提供有效的解决平台和方案。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纠纷信息平台。
“优化调解资源配置,针对基层调解力量薄弱问题,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医疗纠纷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高校、社会组织参与调解人员培训。细化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赵水利说:尽管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在大部分地区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仍存在医学会鉴定的情况。这种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两类鉴定易导致标准不一。
提供专业支撑
规范医疗秩序与舆论环境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舆论关注持续升温,反映出公众对医疗质量、医患信任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切关切。当纠纷通过合法程序高效化解,当医疗回归“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的初心,医患关系才能逐步修复。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七类“医闹”行为,并对网络信息传播作出规范,要求媒体报道真实、客观、公正,禁止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强化纠纷处理专业力量支撑保障。《条例草案》规定纠纷调解专家咨询程序,对索赔数额高、患者死亡、医患争议大等情形的纠纷,调解组织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借助专业力量厘清事实,提升调解的公信力。同时,设区的市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为调解和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推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应当通知承保机构参与调解,通过“调赔结合”,推动保险机构深度参与调解过程,发挥其专业能力评估风险、厘定损失,促进赔付方案的合理化、市场化,加快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推广,提升纠纷赔付保障能力。规范舆论环境与治理“软医闹”行为。《条例草案》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非暴力扰乱医疗秩序等问题作出规范,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同时,明确禁止七类“医闹”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不实信息传播与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营造理性、和谐的医疗环境。
“通过温情调解,帮助家属快速获得赔偿,既减少了诉讼周期,也缓解了医患对立情绪。这种‘法理相融’的方式强调沟通与共情,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柔性路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宗科说:丰富条例内容,更好兼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两个方面。突出重点,聚焦减少医患纠纷、化大为小、妥善解决问题。总结医疗纠纷调解好的做法,进一步巩固深化。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惠进才在审议时说,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制定要注重在源头治理、源头预防以及快速处理、公正处理等方面做好较为细致的渠道设计和规定要求。作为“小切口”专题立法要有更强的操作性。
和谐医患生态需法律
“硬约束”与共识“软支撑”
医疗纠纷的解决不仅依赖法律手段,更需社会各方共同营造理性、信任的医疗环境。《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全文共23条,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要求,主要聚焦医疗纠纷处理关键环节,重点对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明确政府统筹与部门协同职责。《条例草案》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责任体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医疗纠纷处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监管医疗行为、指导医疗纠纷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监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治安,及时查处侵害医患权益、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细化纠纷解决途径与关键机制。《条例草案》明确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在协商方面,强调以事实为依据合理确定赔付数额;在人民调解方面,充分发挥其主渠道作用,详细规定了调解的申请、受理、专家咨询、保险参与、司法确认等程序,确保调解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明确行政调解的申请部门和诉讼解决途径及程序,构建“协商先行、调解为主、诉讼终局”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规定医疗机构责任与重大纠纷处置要求。《条例草案》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发生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相关法定解决途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确保主管部门能够及时介入、指导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信息不对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党双忍建议,条例第八条内容是发生医疗纠纷后采取的措施,建议多采取为患者提供解释、沟通、说明的解决方式,真正把患者当作亲人,把真实的情况实事求是地告知患者,让患者感受到医院的温情。
“提高群众对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法规和流程的认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彪审议时提出: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支持力度,依法为医患双方提供有效的解决平台和方案。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纠纷信息平台。
“优化调解资源配置,针对基层调解力量薄弱问题,在第十三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医疗纠纷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鼓励高校、社会组织参与调解人员培训。细化医疗损害鉴定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赵水利说:尽管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在大部分地区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仍存在医学会鉴定的情况。这种双轨制的存在使得两类鉴定易导致标准不一。
提供专业支撑
规范医疗秩序与舆论环境
医疗纠纷及其引发的舆论关注持续升温,反映出公众对医疗质量、医患信任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切关切。当纠纷通过合法程序高效化解,当医疗回归“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的初心,医患关系才能逐步修复。
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条例草案》明确禁止七类“医闹”行为,并对网络信息传播作出规范,要求媒体报道真实、客观、公正,禁止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强化纠纷处理专业力量支撑保障。《条例草案》规定纠纷调解专家咨询程序,对索赔数额高、患者死亡、医患争议大等情形的纠纷,调解组织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借助专业力量厘清事实,提升调解的公信力。同时,设区的市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为调解和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推动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同时,明确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应当通知承保机构参与调解,通过“调赔结合”,推动保险机构深度参与调解过程,发挥其专业能力评估风险、厘定损失,促进赔付方案的合理化、市场化,加快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推广,提升纠纷赔付保障能力。规范舆论环境与治理“软医闹”行为。《条例草案》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非暴力扰乱医疗秩序等问题作出规范,规定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同时,明确禁止七类“医闹”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不实信息传播与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营造理性、和谐的医疗环境。
“通过温情调解,帮助家属快速获得赔偿,既减少了诉讼周期,也缓解了医患对立情绪。这种‘法理相融’的方式强调沟通与共情,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柔性路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宗科说:丰富条例内容,更好兼顾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两个方面。突出重点,聚焦减少医患纠纷、化大为小、妥善解决问题。总结医疗纠纷调解好的做法,进一步巩固深化。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