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防线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752
(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
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针对心理健康、网络犯罪、毒品侵害、学生欺凌等热点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部门、家庭、学校、社会等在预防犯罪教育层面的职责,通过强化家庭监护、学校管教、国家机关保护等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中,在监护职责方面,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居或者离异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职责。
实践中,校外法治辅导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命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在心理辅导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至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未成年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
在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发挥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
及其网络平台功能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工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社会支持。
同时,鼓励培育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发挥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功能,提供针对心理危机、家庭关系危机、人际交往危机、学生欺凌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咨询服务。
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分类处置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转介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干预;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负有预防犯罪教育的直接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
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
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针对心理健康、网络犯罪、毒品侵害、学生欺凌等热点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有关部门、家庭、学校、社会等在预防犯罪教育层面的职责,通过强化家庭监护、学校管教、国家机关保护等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其中,在监护职责方面,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经常与未成年人进行思想交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提高未成年人抵制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监护能力。
父母任何一方不得以分居或者离异为由,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监护职责。
实践中,校外法治辅导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命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在心理辅导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至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未成年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
在为未成年人创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发挥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
及其网络平台功能
《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工作、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涉及未成年人的警务、检察、审判、执行等工作提供社会支持。
同时,鼓励培育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等工作。
发挥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功能,提供针对心理危机、家庭关系危机、人际交往危机、学生欺凌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咨询服务。
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分类处置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转介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干预;可能存在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