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防线
——聚焦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2026年01月10日
字数:1128
□文/本刊记者 李程
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系统总结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效经验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符合我省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将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025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2005年,我省出台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在预防全省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群体的价值观念、行为特点、心理状况以及社会环境、管理教育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我省《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新形势,且一些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亟需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四十一条,系统总结我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成效经验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符合我省实际需求和时代特点,将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原则
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合力
《实施办法》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因此,《实施办法》明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既是民心工程,也是平安工程。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推进机制是平安陕西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的组成部分,建议对“工作机制”条款作出修改。对此,《实施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