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狱政中的善治追求

2025年12月08日 字数:1950
针对性的举措,无不反映出古代狱政制度在尊重多样化群体权益方面的尝试与努力。
  为保障制度有效施行,历代律令在不同程度上设定了狱吏违反规定的惩处条款。在唐代,律法对监狱官吏的职责履行有着明确规范,若其违反牢狱制度或因玩忽职守引发责任事故,将依法受到处罚。《唐律疏议·断狱》:“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不请给,及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刑狱杂事·断狱敕》云:“诸囚在禁,故自伤残者,吏人、狱子、防守人各杖八十;因而致死,各加二等。”明代秉持重典治吏理念,严格管控监狱官吏,相关条例细化狱吏受罚情形且加大惩处力度。清代基本沿袭明代措施,但制度分类更为明晰。这些律令明确狱吏各管理环节的责任及违规后果,形成监督约束机制,促其审慎履职。这一系列框架的构建,从根本上保障了狱囚的基本权益,体现古代法律体系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个体合法权益的兼顾与保护,彰显出一种平衡和谐、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三、教化润狱,德政融通
  传统儒家观念将教化视为司法活动开展的重要前提与坚实基础,其核心目的之一在于消弭争讼。儒家主张通过道德教化与行为规范,践行善举。孔子明确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荀子亦持有相近观点,进一步阐述道:“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若忽视教化环节,径直对民众施以刑罚,会使刑罚频繁使用,更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社会邪恶,无法实现长治久安。正因如此,在古代狱政实践中,儒家的这些教化思想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周礼》有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其“圜”字形象地勾勒出监狱的囚禁空间形态。此记载所传达的意蕴在于,将因违法乱纪而被囚禁于“圜土”的囚犯集中起来,对他们施以善德教化,促使其改过自新。“囹圄”一词同样作为监狱的别称,在古代文献中频繁出现,其含义为“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从善”,推动囚犯深刻反省自身过错,进而激发其内心的向善动力,实现教化救人的目的。
  古代监狱起源与教化功能紧密相连。作为羁押罪犯的实体空间,监狱在承担惩罚与禁锢职能的同时,更在制度演进中逐渐成为实施教化、引导善行的特殊场域。汉代以降,随着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慎刑”理念渗透至狱政管理体系,“宽缓刑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主导原则。在此背景下,体现矜恤悯囚精神的律令条文显著增多,形成了具有人文关怀的狱政制度框架。隋唐时期,这一思想体系得以承袭与深化,最终发展为“礼仪教化为先,综合治狱”的成熟管理模式。唐太宗贞观年间亲自审录京城在押囚犯,特许死刑犯暂返故里与家人团聚并约定归期,后所有获释囚犯均如期返狱,最终促成太宗赦免此批死囚的德政。这一实例彰显了教化启悟的现实效力,也为后世法制实践提供了德法兼治的典范。诚信与教化方为化育邦国之根本,更何况置身于监狱之中,唯有通过深入人心的教化予以引导与纠正,方能逐步消解其内心的顽固与偏执,引导其向善向理。
  古人认为,严刑峻法虽能在短期内形成威慑,然难以触及罪犯思想根源,故不易达到长效改造的目的。有鉴于此,惩罚与教化有机结合的理念,成为中国古代狱政规定的显著特色,并在历代狱政实践中得以广泛且持续地践行。汉代“慎刑”思想的制度化,隋唐“礼仪教化为先,综合治狱”管理模式的趋于成熟,以及清代狱政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共同构筑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狱政文明传统。“寓教于刑”作为极具中华文化特色且历史底蕴深厚的狱政理念,纵贯我国古代法制发展的漫长历程,是我国法制文明薪火中熠熠生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理念突破了单纯以刑罚惩戒为主的传统思维模式,体现了古代统治者对犯罪治理及社会秩序构建的权变思考,蕴含着多元且深邃的司法智慧与人文关怀精神。
  现代监狱管理的标准化建设,需要构建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且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以此保障刑罚执行的公正、权威与人道,促进狱囚改造与社会再适应。从科学化维度而言,古代狱政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与制度设计,这些蕴含“善治”理念的丰富历史经验与范式样本,是历经时间检验的智慧结晶,能够为现代监狱管理提供多元视角与创新思路,助力其突破发展瓶颈,实现科学化转型。“善治”智慧在狱政科学化与人性化方面的双重价值,映现出我国法治建设所恪守的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理念,向社会传递了积极向上的法治信号。同时,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我们应秉持“惟察惟法,其审克之”的严谨治学与执法态度,深入发掘古代狱政中的“善治”经验。将其与现代监狱管理理念、方法与技术进行有机融合,创新监狱管理模式与机制。让古老的“善治”理念在当代监狱管理的土壤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推动现代监狱管理不断迈向新的高度。
  编辑/燕子(hchwyx7810@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