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红色财税法制的历史评价与传承创新
202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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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文/席晓娟 马悦
苏区财税法制以成文法形式完成了从“暴力汲取”到“制度汲取”的转换,为中国共产党早期政权建设奠定了财政和法律双重合法性的基石,对当代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苏区红色财税法制肇始于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开始探索现代财政体系的最初试验。苏区财税法制经历了从“战时摊派”到“法定税源”,逐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财政观的在地化。苏区财税法制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实现了体系化构建。虽然各苏区的财税制度各有不同,但共同组成了现代财税制度的根基,造就了革命财政的现代性突破。推动传统财税法制资源的创造性转化,立足我国国情,制定当代财政税收政策,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大职责。
苏区财税法制研究的时代背景
(一)多重危机倒逼:战争财政、土地革命与政权合法性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瑞金成立时,正处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军队对中央苏区进行频繁“围剿”,苏区经济的缺口全靠“打土豪”弥补,但“打土豪”的财源已逐渐枯竭,苏维埃政权必须尽快找到可持续的财政机制,否则新生的政府就会面临即将崩溃的灾难。
土地革命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传统田赋按亩均摊的逻辑瞬间失效,新的税基呈现两大特征:一是阶级分化成为税率级距的核心政治依据,贫农、中农、富农的阶级身份直接决定累进率;二是小块分散经营导致“户小税轻、户多税难”,传统里甲册籍无法有效记录和管理分散的土地资源,按土地面积均摊税负的旧税收制度不能适应土地革命后的新情况。
新生的苏维埃政权需要建立高效公平的财政以赢得群众对政权的政治认同。中国共产党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开始探索现代财政体系,1931年冬,中央财政部选定寻乌县进行农业累进税试点,首次将累进税的理论构想转化为系统性的地方实践。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首次写明“农业税以人口为单位,按阶级累进”,把征税要素、纳税程序白纸黑字固定下来,为新生政权建立了能够持续汲取的正当制度。
(二)从“战时摊派”到“法定税源”—马克思主义财政观的在地化
苏维埃政权内部对摊派的否定是马克思主义财政观与中国革命相结合的制度性选择。摊派手段在实践中对阶级成分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摊派额度缺乏量化依据,征收流程缺乏有效监督,摊派手段从根本上违背了政权制度化的诉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财政是阶级关系的经济体现,这种观点就在根源上否定了战时摊派的无差别性,苏区据此确立了税负阶级差异化原则,将财政资源的来源精准定位到剥削阶级。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掌握集中统一的财政权”的理论,直接推动了苏区从分散摊派向法定税源的制度转型。
苏区财税法制的体系化建构: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设计
(一)宪法——税则——细则的三级结构
《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政权的财政政策,是适应革命战争与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