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应以履行代表职责为核心

2025年12月08日 字数:572
  □文/尚娟
  笔者认为,代表工委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应以履行代表职责为主要内容。
  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表决等。同时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等。这些规定构成了代表职责的核心内容。地方组织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职权,代表工委同人大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个和工作机构一起,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可见,代表工委对代表的监督管理既包含程序性要素,如代表履职登记、信息公开等程序性安排,也具有服务性特征,如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等,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代表工委应当准确把握监督管理的边界。围绕代表是否依法、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开展监督管理,不能无限扩大,不应涉及代表个人与履职无关的私人领域,也不能对代表施加法外义务或干预代表独立行使职权。代表工委可基于实际情况施加额外约束,但这种“额外要求”必须谨慎界定。
  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应以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核心,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通过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具体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
  编辑/李卫锋(lwf26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