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重在服务保障

2025年12月08日 字数:592
  □文/滕修福
 依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笔者认为,代表工委作为法定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机构,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应重在依法服务保障,以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尽责;既不同于上下级管理,也有别于有关机关监督。
  代表工委作为代表执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其工作职能重在“服务保障”。代表工委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是一种服务型管理,应建立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的基础上,应寓服务保障于监督管理之中。代表工委不是领导机关,而是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机构,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不能像机关领导那样“发号施令”,应当是规范服务、保障支持、激励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在规范、支持和促进过程中依法进行服务保障。
  代表工委作为代表履职的法定服务保障机构,其监督管理有别于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代表工委不是权力决策机关,没有党和国家机关对代表监督管理的强制约束力,诸如责令代表辞职、接受代表辞职,依法推动罢免、终止代表资格等。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建设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具体细化明确代表工委负责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制度,如代表履职评议制度、代表履职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建立代表履职绩效量化评价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以促进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职,对不作为、乱作为代表可以进行提醒、劝诫、劝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