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服务保障非命令处分
2025年12月08日
字数:590
□文/武春 武香君
代表工委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清晰界定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代表工委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源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及授权,其本质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目的在于保障、规范和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具有程序性、服务性与引导性的核心特征。以代表法第五十八条为例,代表工委受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同时负责记录代表履职信息并进行公示。这一系列工作,均围绕服务与保障代表履职展开。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代表法第十条的规定,监督人大代表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并非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因此,将代表工委的“监督管理”误解为拥有命令权或处分权,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法律并未赋予代表工委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命令权和处分权,其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服务”与“保障”定位,不应超越法律授权的边界。
在实践中,代表工委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必须以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与法定权利为前提,通过程序性安排、周到细致的服务性保障与科学合理的规范性引导,来支持、保障和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在涉及监督代表的关键问题上,代表工委的职能应严格限定于协助法定监督主体,即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行使权力,不能也不应越俎代庖。
代表工委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清晰界定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代表工委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源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及授权,其本质是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目的在于保障、规范和促进代表依法履职,具有程序性、服务性与引导性的核心特征。以代表法第五十八条为例,代表工委受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同时负责记录代表履职信息并进行公示。这一系列工作,均围绕服务与保障代表履职展开。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代表法第十条的规定,监督人大代表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并非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因此,将代表工委的“监督管理”误解为拥有命令权或处分权,是对法律的错误解读。法律并未赋予代表工委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命令权和处分权,其开展的监督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确立的“服务”与“保障”定位,不应超越法律授权的边界。
在实践中,代表工委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必须以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与法定权利为前提,通过程序性安排、周到细致的服务性保障与科学合理的规范性引导,来支持、保障和促进代表依法有效履职。在涉及监督代表的关键问题上,代表工委的职能应严格限定于协助法定监督主体,即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行使权力,不能也不应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