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工委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2025年12月08日 字数:541
  □文/沈彦科
 笔者认为,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代表工委其核心职能主要是承担为人大代表履职和常委会开展代表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人大代表工委的法定职责。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规定,代表工委的主要职责有:为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各项会议服务,在闭会期间协助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和保障。负责联系人大代表,协调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政府部门的联系;转交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负责接收、整理、交办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并跟踪督办办理情况。承担办理代表履职的日常事务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依据法定化。对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的规范与引导,核心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而非限制履职自主性。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据此,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就是监督人大代表的主体。从管理代表的职权方面来看,能够实施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应当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对代表履职进行监督管理。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则没有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权。